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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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水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水资源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资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第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构筑)物及开展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保护区行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第七条 禁止向兴凯湖周边的河流、排干、泡泽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第八条 通向兴凯湖的人工灌渠应当设置节制闸、拦污栅和污水净化带。禁止向兴凯湖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 禁止向流入兴凯湖的河流、排干、泡泽倾倒、填埋固体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在保护区内的湖泊、泡泽、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有毒有害物体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箱,设专人专车定期将垃圾清运到保护区外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一条 兴凯湖北岸300米内的耕地应退耕还湿,恢复兴凯湖湖滨湿地污染降解带。
保护区核心区外围1000米范围内,以及小兴凯湖周边1000米内的农田,推广有机生物肥,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东北泡子湿地周边2000年以后开垦的耕地一律退耕还湿,恢复该湿地降解穆棱河及其周边农田污染功能。
第十二条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防止水资源浪费,提高灌溉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直接从兴凯湖或者兴凯湖周边地下取水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收水资源费用于保护区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
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十三条 改善小兴凯湖水环境状况,投放以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为食的食水性鱼类和以水草为食的草食性鱼类,保持湖泊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设立兴凯湖湖水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兴凯湖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保护区实验区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应当采用型煤、天然气等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 兴凯湖旅游景区的游船和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湖区渔船管理点应当使用船油污收集设施,禁止渔船向水体排放油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