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网转载葛磊律师评述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解
8月28日,在苗先生家当保姆的文女士向本报咨询:“近日,天气转凉。我在白天淋雨后,因夜间休息时没注意着了凉,感冒加重引起肺部不适。因工资收入较低,我想让苗先生给我解决一些医药费,但他不同意。请问法律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记者就此咨询了葛磊律师。葛律师分析案情后说:文女士得感冒是其自己生活不注意引起的,与雇主没关系,故其要求雇主苗先生支付医药费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公平考虑,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让雇主给付雇员一定的补偿。当然,如果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那么,雇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说,因文女士与苗先生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据此,文女士与苗先生之间关于医药费的纠纷应使用民法进行调整。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文女士患感冒是自己不小心感染的,苗先生在自身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应为文女士治病承担支付医药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