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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术后腰椎固定物脱出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1-12-21    作者:孙新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0517,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腰3-4、腰4-5、腰5-1)、腰椎骨性关节炎、坐骨神经痛、脾摘除术后入,在北京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18日,行腰4-5、腰5-1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减压、后路径椎弓根螺钉固定术、椎间融合器植骨融合术,放置6枚克氏针,直径6.5毫米长度50毫米4枚,直径7.2毫米长34毫米万向椎弓根钉2枚。术后两周,64日出院,住院18天。
出院后20余天,张某感觉腰疼,79日到医院复查,发现腰部4个楔子均脱落,其中一个脱出50%,医院通知住院治疗。
 7月17张某再次住院,医院外聘专家行二次手术。725日,行腰椎术后翻修术、腰4-51椎管探查术、腰4-5椎间融合器取出术(单侧),腰4-1椎弓根钉内固定。术中退出5枚松动螺钉,并拧入椎弓钉(直径7.2毫米长46毫米3枚和直径7.2毫米长34毫米骶骨钉2枚)。1129日出院,住院134天。医嘱带支具保护一年,定期骨科门诊复查,病情变化随诊,腰部严重负重,加强腰背功能锻炼。
二、患者认为医院存在下述过错:
第一、医院第一次手术存在过错,造成手术失败。
第一次手术钉空过大造成克氏针脱落,张某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的痛苦,将克氏针从直径6.5毫米更换为7.2毫米。外聘专家术后说两颗钉子轻轻用手便能取出,并曾批评第一次手术医生材料缺乏稳固性。
第二、诊断证明、病例相互矛盾。
201064,《诊断证明书》诊断及建议: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院外加强营养。64日出院医嘱:带腰围保护,加强腰背肌功能锻炼,既要卧床休息又要锻炼,相互矛盾。
三、诉讼及鉴定赔偿
201012月,张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院方放弃医疗故鉴定,共同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20111124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1、医院对被鉴定人术前诊断认为患者病情严重、腰椎失稳、多发腰椎肩盘突出症,依据不足。
2、乙方采用行“4-5、腰5-1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减压、后路径椎弓根螺钉固定术、椎间融合器植骨融合术”,手术适应症不强。根据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L4/5轻度椎间盘突出、L5/S1未见明显椎间盘突出,可以先试行保守治疗。如果手术可行单纯L4/5椎间盘切除术。
3、手术后腰椎间盘固定物多处松动、脱出,考虑与医方手术操作不规范及患者术后过早活动有关。
4、被鉴定人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经测算活动丧失达60%以上)为其本身疾患和腰椎术后内固定物所致,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837条之规定,其腰椎术后遗留腰部活动明显受限构成八级伤残。
综上,医院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E级(责任程度:主要;参与度系数值:60-90%)。
院方不服鉴定结论,向鉴定中心书面质询。20111212日,鉴定中心回复:
1、医院对被鉴定人术前诊断认为患者病情严重、腰椎失稳、多发腰椎肩盘突出症,依据不足。根据法院提供的被鉴定人的影像学资料,显示其术前仅存在L4/5轻度椎间盘突出、L5/S1未见明显椎间盘突出,不存在腰椎失稳的证据。因此,即使被鉴定人临床症状严重、保守治疗效果不佳,也完全可以单纯行L4/5椎间盘切除术,不必行内固定术,更不必行“4-5、腰5-1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减压、后路径椎弓根螺钉固定术、椎间融合器植骨融合术”。
2、被鉴定人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腰部活动包括前屈、后伸、左右旋转、左右侧屈,经测算活动丧失达60%以上)为其本身疾患和腰椎术后内固定物所致,由于内固定物植入是因医方手术适应症选择不严谨所致,故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判决赔偿张某相关经济损失。
四、律师后记
1、律师是法律工作者,避免没有依据的陈述。本案例,院方代理人陈述第二次住院的相关费用不应支持,我反问道没有第一次过错,怎么会有第二次的痛苦。关于交通费发票没有一张给予认可,前后两次住院,三次去鉴定中心,光脚去的呗。
曾记得在河北省隆化县法院开庭,对方保险公司的女律师,我提交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当事人居住在北京的事实。《暂住证》,不行,仅仅一年有效期,不能证明长期居住;登记来京日期2006年,但缺少2006年至2010年的《暂住证》,我的意见办新证旧证收回了,刁蛮到让公安机关出具收回的证明,实际来京日期已经确定。《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孙河乡某村委会证明在该村居住,对方代理人仍满嘴跑火车的说只能证明在该村居住,不能证明在北京居住。这下把法官惹急了,质问该村不在北京吗?不属于北京管吗?是可忍,孰不可忍,忍无可忍,当庭我就火了,要想证明在北京居住的事实,唯一的证据就是代理人陪我的当事人居住。听后,但是人说我法庭上骂人着,我说没有啊,他们告诉我,你说让人家女代理人陪咱们睡觉还不是骂人。我说当时气坏了,都是没影的话。
2、本案鉴定结论及回复,对医院进行明显警示。即使被鉴定人临床症状严重、保守治疗效果不佳,也完全可以单纯行L4/5椎间盘切除术,不必行内固定术,更不必行“4-5、腰5-1椎间盘髓核摘除、椎管减压、后路径椎弓根螺钉固定术、椎间融合器植骨融合术”。充分说明了不是医院草菅人命就是技术存在问题。
3、院方为推卸责任,陈述被鉴定人曾在其他医院就医,专家指出应该行手术。我提出无论是否在其他医院就医,不能影响你的判断,你是术者。
4、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就医前应该考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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