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制度改革: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方面
发布日期:2011-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4期
【关键词】侦查羁押制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我认为可以将侦查羁押制度的改革作为重要方面,以进一步保障个人权利,有效保障打击犯罪。众所周知,侦查羁押期限配置主要与其所欲实现的侦查目的,即查证保障功能有关。根据侦查比例的考虑,羁押期限的配置应与查证保障功能的强弱形成适当的比例关系。具体而言,如果侦查羁押的查证保障功能较强,那么设置较长的羁押期限较合理,但亦不能过长;相反,如果侦查羁押的查证保障功能较弱,则应设置较短的羁押期限。
在我国,查证保障功能可以量化为查证负担,即讯问与其他证据收集方面的情况。笔者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目前刑事拘留阶段的查证负担远远重于逮捕阶段,而后者耗费的期间却长得多。
在查证负担方面,我们的考察显示,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量、讯问密度和讯问强度均大于逮捕期间。我们的样本案件中,刑事拘留期间的平均讯问量为238分钟,逮捕期间则为122分钟,前者为后者的195%。讯问密度方面,刑事拘留为248分钟/7天,逮捕为122分钟/2个月,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密度远远超过逮捕期间。而在讯问方面,以初次供认发生阶段为指标,刑事拘留阶段的初次供认比例(12%)亦超过逮捕阶段(2%)。
就查证量而言,刑事拘留期间的查证量大于逮捕期间。前者的平均查证数量为4.6个证据,而逮捕期间仅有1.4个。
在期间耗费方面,在我们所调研的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多用延长,且耗费较大。样本案件中,三个公安局的刑事拘留期间耗费长则23.4天,短的也有22.6天。逮捕期间耗费更高,N县、Y区、J区公安局分别为25.8天、42.4天和52.2天,实际耗费约为刑事拘留期间的一倍。
由上可知,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限配置与各自的查证保障功能之间不成比例。逮捕阶段查证保障功能如此微弱,却配置了长达2月之久的期限,而查证保障功能较强的刑事拘留阶段仅配置了10天期限,致使两种期限的配置产生轻重倒置。
我们的调查显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证明量差因素和期间耗费因素。
在证明量差方面,我们通过访谈发现,刑事拘留阶段证明量差远远大于逮捕阶段证明量差。由于逮捕标准与刑事拘留标准差距明显,故刑事拘留阶段证明量差较大,而逮捕标准与移诉标准接近,因此逮捕阶段证明量差微弱。
在期间耗费方面,刑事拘留期间耗费之所以较高,归因于两个因素:其一是查证耗费较高,其二是报捕前内部审批程序所产生的其他耗费较小,但也占一定比例。而在逮捕方面,查证耗费虽低,但在案件排队、侦查人员放任不管和侦查终结审批方面却耗费了大量时间。根据刑事拘留阶段与逮捕阶段查证负担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调整刑事拘留、逮捕的基本配置。可有近期、中期、远期三种方案。以远期方案为例,可考虑将刑事拘留与逮捕合并改造为一段式侦查羁押,压缩侦查羁押的总体期限。经计算,普通案件必要的期间耗费期间累计约40日。据此,45日的羁押期限应能满实际的办案需要,同时亦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造成明显拖延。至于少数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羁押期限届满后的“申请—批准”方式个别延长。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