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种。
1?积极权能。积极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所有权而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积极行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
(1)占有权能。所有人能对其标的物行使管领支配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尽管此项权能因所有权之虚有化或观念化而失去其重要性,但仍不能因此否认其为所有权最基本的固有权能。但应注意,此处占有权能,与单纯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不同,后者仅为一种事实状态。
(2)使用权能。所有人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该物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即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定行使。
(3)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前者如耕种田地而收获庄稼,后者如出租房屋而收取租金。
(4)处分权能。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就所有物为物理上的改造,如拆毁房屋;后者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限制等。
2?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由于这种权能并不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可以实行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侵害、干涉所有权的情况下,此种权能体现不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当他人不法干涉所有权时,所有人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