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受到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负担是课加给权利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特别义务。民事法律行为附负担,只是基于权利授予人的某种愿望,才把权利的取得与负担的履行联系在一起,以保证其意志得到贯彻。因此,附负担的法律行为,皆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附款,负担与条件和期限均有区别。负担与期限的界限甚为明显,在这里着重对负担与条件的区别进行说明。区别有四:其一,负担是人的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事件。其二,负担具有履行的必然性,是确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其三,负担不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条件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其四,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条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
民事法律行为之所附负担,对因它而取得的权利产生约束,不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负担所包含的义务,已经取得的权利可能丧失。因此,负担之设,限制了权利取得人收受的利益。但是负担带来的不利益不得大于权利带来的利益,否则,权利取得人仅以所得权利的利益为限对负担承担责任。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当权利取得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院请求其履行之。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负担的期限,则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之。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已取得的权利。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者已无履行的必要,则维持法律行为的效力,权利人保有已经取得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1?负担同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转移、消灭导致负担的转移、消灭,但负担之履行具有人身性者除外。2?负担必须合法,不得把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事项设定为法律行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