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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1-12-15    作者:110网律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或者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用以确定期限的时间,一般应明确具体。可以是一定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期间,还可以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与附条件一样,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施加的某种限制。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期限是确定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则是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发生是必然的还是可能的,是区分附期限还是附条件的界限。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始期和终期。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一种未定状态,须待到期限到来,该法律行为方才生效。因而,又称作延缓期限或者生效期限。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已经发生,待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效力即归消灭。因而,又称作解除期限或者失效期限。
  期限到来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何谓期限到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认定:1?以期日为期限者,以该期日到来的时限为期限到来。2?以一定期间为期限者,以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终止时为期限到来。3?以事件的发生为期限者,以该事件发生的时点为期限到来。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时限。与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类似,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附期限。例如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及非婚生子女之认领等,债权行为如撤销、承认等,这类行为属于既不许附条件也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应注意的是,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未必不许附期限,如票据行为不许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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