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受到当事人所加限制条款控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民事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加以人为限制,或附条件,或附期限,或附负担,从而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能够得到最充分的满足。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第46条规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第190条规定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继承法》第21条规定了附义务的继承。以上所提及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民法学理上的附款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一方面表示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同时又表示将一定的条件、期限或负担附加于法律行为,控制民事法律效力的发生和消灭。从性质上讲,法律行为之附款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但也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加入意思表示的个别事实,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讲,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