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撤销
当企业法人的目的和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由主管机关撤销许可,或由法院依法宣告解散。由主管机关撤销许可,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1988年6月2日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即对性质严重的以下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范围经营;不按规定进行年检;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企业被撤销的,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撤销之日起,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