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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弑师案”判决重申“慎用死刑”
发布日期:2011-12-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弑师案”判决重申“慎用死刑”
2009-10-22 11:15:19 来源:新京报社论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一审宣判,弑师者付成励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这是一个理性的博弈结果,它虽然可能激怒一些主张对付成励处以极刑的人……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一审宣判,弑师者付成励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这是一个理性的博弈结果,它虽然可能激怒一些主张对付成励处以极刑的人,但从更长远而言,这个结果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需要承认,相对以往司法实践的其他个案,北京一中院给付成励的裁决较轻———他对被害人心存怨恨而预谋杀人,并在课堂上当众杀死正在上课的老师,该行为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这事如果摊在一个普通市民或者民工头上,即使投案自首,基本上难逃极刑。因此,这一判决所表现出的个案之间的不平衡,的确会让部分人感到遗憾甚至不满。
 
  在那些反对这一判决的人看来,就付成励作案的手段、场所、后果和影响来看,不判付成励死刑,有鼓励报复杀人、纵容学生犯上、诱导凶残犯罪的可能。这的确没错,在几十年来习惯于重刑多杀的中国,给付成励如此轻罚显得突兀,这多少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但如果把该案放在中国改革死刑制度,尤其是将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院并且真正开始践行少杀、慎杀的背景下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对付成励的从轻判处,恰恰就是对慎杀少杀政策的贯彻,也是以生动的案例教学方式进行的一场刑法理念教育,通过这场教育,很多人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死刑的问题,也意识到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这有助于培养中国社会的轻刑心理,也有助于降低司法人员对死刑的依赖心理。

  多年以前,我国的刑法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就明确了慎用死刑原则,但直到2007年元旦最高法院重新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之前,这一原则并未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相反,部分司法官员和民众还一直迷信死刑的效应。这种局面,既源于传统文化中重刑主义思想和报复性思想的深刻影响,也源于长期以来对公权的强调和对个人权利的忽视,亦源于司法的专横性习惯和不受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缺陷。
 
  好在2007年死刑制度改革之后,中国的死刑适用大幅度减少,但它并未像当初有人担心的那样给社会带来更多隐患,恰恰相反,它让人们前所未有地认识到生命权的尊严和至高无上性,这也客观推动了中国社会个体权利回归的进程。在此过程中,部分曾经迷信重刑特别是死刑的人,也开始转变观念,意识到死刑并非万能。
 
  作为这场变革的践行者之一,北京市高院和两家中级法院两年多来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改革实践,比如对那些激愤杀人者,只要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基本都为其留了一条生路,这种判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付成励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正是这一思路的延续。
 
  考虑到付成励案件的典型性、特殊性和广受关注性,我们希望,该案在尘埃落定后,能够成为有关中国死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标本。
 
  首先,付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告诉法官和人们,什么叫做“可杀可不杀”,什么叫做“慎用死刑”。其次,付成励的罪行恰恰告诉人们,他的确还未到“非杀不可”的地步,也未到“民愤极大”的地步,这就提醒各地法官,在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时,切忌动辄以“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用语来替重刑主义开道;再者,付成励的结局,依然能够提醒民众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私人恩怨,否则,即便不被判极刑,在监狱里呆上一二十年,让人生所有最美好的时光都在囚牢里流逝,同样是一种可怕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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