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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挪用公款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1-12-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挪用公款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认定
2009-10-09 14:25:33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作者:刘海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挪用公款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职务性犯罪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国家立法机关曾出台多部相应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以归置或解析,但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立法理解的不统一,致使在认定挪用公款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上时有出入,下面本人就结合刑事立法及立法精神来谈一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挪用公款的既遂未遂主要存在两种常见的情形。

一、挪而未用的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刑事司法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挪用”从文义上分析,应该包括“挪动”与“使用”。因此,只有挪用并实际使用了公款的,才构成挪用公款既遂,换言之,如果是挪而未用,即在挪用公款后尚未实际使用的,应认为是挪用公款罪未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并不以公款是否已被实际使用,而是以公款的占有权是否已被非法转移为标志,即使是挪动公款后尚未使用的,仍然应当认为已构成既遂的挪用公款罪,而不能认为是未遂。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对于“挪”与“用”的理解上,应该理解成为“用”而“挪”,其中“挪”是挪动,即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的占有权非法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用”是使用,即让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挪用的公款。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范畴,后者属于主观范畴,属于目的要件。因为一旦公款被非法挪动,即公款的占有权被行为人非法转移到自己或他人的手中,此时,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就已经遭到实际侵害,危害结果即已发生,至于公款是否已被实际使用,对此毫无影响。若以公款是否被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既遂的标志,不利于保护公款的合法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有轻纵犯罪之嫌。

2、若以公款被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既遂的标准,认为使用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行为,将意味着一旦使用人使用或准备使用公款,不论其事先有无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只要他明知该款是由挪用人挪占的,都将要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这明显有打击范围过大之嫌。也与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有悖。

二、挪而未成的情形。

对于一般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对此种情形认定为挪用公款未遂不持有异议,因为这是一般刑法规定的未遂的常见性惯性情形,行为人为了某种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意图挪用公款,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但行为人的本意是希望能够成功,此种情形认定为挪用公款未遂基本上没有异议。

上述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未遂的情形,第一种属于既遂范畴,第二种属于未遂范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挪用公款既遂实际上就是行为人使公款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比如,由公家的账户转到了私人的账户、使公款处于危险中等。挪用公款既遂采取的是“脱离说”,而非“取得说”。只要公款脱离了所有权人即构成挪用公款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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