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须司法机关联合推动
2009-07-17 10:17:01 来源:新京报 作者:萧显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让证人出庭,只是庭审改革的一个环节,更重要的努力,是让刑事庭审真正“活”起来,有诘问、有质证、有交锋,把所有事实认定问题摆在法庭上解决。
刑事证人不出庭多数是因为“不愿”或“不敢”,与经济补偿关系不大,让证人出庭,只是庭审改革的一个环节,更重要的努力,是让刑事庭审真正“活”起来,有诘问、有质证、有交锋,把所有事实认定问题摆在法庭上解决。
刑事证人出庭难,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大问题。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即将出台的《关键证人出庭及经济补偿工作办法》,为解决这一问题迈出了关键一步。按照该办法,西城区检察院将在界定“关键证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并从办案经费中抽取资金,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
这绝对是一项值得肯定的努力。不过,对证人提供经济补偿,并非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的治本之道,严格意义上说,这项工作需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推动,并由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拨付专款的方式完成。
早在12年前,我国即已完成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变法官“纠问制”为控辩双方“对抗制”,但从实践层面看,庭审效果却一直不佳,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对抗”色彩。之所以如此,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有很大关系。
关于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得很明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可以当庭宣读。”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以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可是,这么一来,特殊性就变成了普遍性,多数庭审往往通过检察官庭上读笔录,法官庭后阅案卷进行,审判成了走过场,这样的庭审模式,也被一些法学家讥讽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所有人都围着书面材料转,“人”反而不见了。
其实,对抗制的精髓,在于让“人”的因素凸显,令事实越辩越明,被告人通过与不利证人对质,正当权益方得以维护,被定罪后才会真正服判。因此,让证人出庭,只是庭审改革的一个环节,更重要的努力,是让刑事庭审真正“活”起来,有诘问、有质证、有交锋,把所有事实认定问题摆在法庭上解决。只有在这样的大格局下,推动证人出庭才更有意义。
所以,从立法角度,未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着力构建一套有效的证据规则,规定证人何时必须出庭,不出庭后果如何,庭外证言效力如何,以及对证人的保护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对如何构建合理的刑事庭审模式进行再思考,毕竟,检察机关一般更关注的是让控方证人出庭,在安排哪方证人出庭,以及如何采信证言等制度设计方面,法院有必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实践中,刑事证人不出庭多数是因为“不愿”或“不敢”,与经济补偿关系不大,但是,从经济上对证人出庭进行保障,乃至启动“证人保护制度”,仍然需要大量经费支持,这一支出必须由国家以专项经费的形式拨付,不能让司法机关从自身办案经费中支取。有人或许会说,这样成本太高,还是维持现状比较好。无独有偶,上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一项判决,就要求犯罪实验室的鉴定专家们今后统统要出庭作证,不能光拿鉴定报告充数。少数大法官也是以成本太高,经费不足为由提出反对,但多数大法官认为,与公民的正当法律权益相比,国家花点钱算不了什么,不舍得付出必要的成本,怎么推动国家法治进步?这一理由,或许同样可以适用于我们对刑事证人出庭改革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