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军揭发妻子,果真法不容情吗?
2009-08-04 09:56:48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揭发,还是不揭发,法律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得考虑人道、伦理。
3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吸毒案。当李否认吸食过K粉时,检方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满文军的证言,其明确指认:聚会是妻子组织的,他到场后,亲眼看到妻子和其他两个人一起在吸食K粉。李俐带着哭腔说道:“满文军说的不是事实。”最终李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徒刑1年。(8月3日《法制晚报》)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以肯定,一纸揭发证言,彻底破坏了满文军夫妇的感情。怎么看待这种亲人间的揭发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按这一规定,包括夫妻、父子这样最亲的人之间,也都有着互相揭发的法定义务,所谓“法不容情”。
但是中国传统主张“亲亲相为隐”,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就是传统中国的正义观。一般来说,卑亲属为尊亲隐(子为父隐,妻为夫隐),是无条件的;相反,则是有法律限制的。比如汉宣帝时规定:子首匿父母,无罪;父母匿子,一般也是无罪,只有触犯死罪,才“上请廷尉以闻”,由皇帝亲自裁决。“亲亲相为隐”一直被作为封建意识,受到政治上的否定。
其实,“亲亲相为隐”倒不是中国封建时代的特产,比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并且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一般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其有权拒绝作证,并且不得强迫、恐吓其作证。1937年,当时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有着几乎一模一样的规定,这是中国伦理传统与西方法治逻辑自洽的结合。
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法系也有类似制度,比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前波兰、前保加利亚的法律均规定:为帮助近亲属而实施包庇藏匿罪犯、知犯不举、伪证或者湮灭证据、代替受刑、隐匿赃物等行为均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我国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一方面,亲人之间法定的揭发义务,的确大大提高了破案率,帮助国家司法机关实现正义,高效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种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
揭发,还是不揭发,法律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得考虑人道、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