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轻缓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
2009-09-16 09:54:26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作者:魏国鹏律师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慎用轻缓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
严厉打击犯罪是我们经常提到,并为大多人接受的刑事政策,轻缓刑期政策虽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早有所体现,但做为一个理论提出应该说还不为大多数人知晓与理解,包括现在司法中由于缺少立法上指导,该轻的不轻,该重的不重,严重影响到法律权威,轻与重、严与松有时不免成为了玩弄权术者的权柄。但轻缓刑做为一法律制度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文明、司法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自觉地坚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正是一种特殊法律手段。
一、实行轻缓政策的理论根源
一是从法制历史发展讲,是对我国古代“刑罚宽严相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传统法律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二是从法理层面讲,这是对刑罚功能及其规律探求的结果;三是从实践的经验讲,这是对我国“严打”实践反思和检讨所得出的结论。实践证明,“严打”对于有效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保证国家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应该看到单纯强调“严打”政策,对犯罪行为不加区别地实施严厉打击,使我国在惩治犯罪上出现重刑化倾向,并且“从重从快”要求也产生了人权保障不够的问题,这就要求对轻缓刑事政策予以高度重视和运用;四是从现行法律讲,我国的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了大量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赋予了司法人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严打与轻缓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两者各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因素,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一个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二、轻缓刑事政策的重大意义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五是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正确运用轻缓政策
适用刑罚轻缓化的主要对象放在四个点上: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非刑法17条规定的八类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非涉毒人员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适用刑罚轻缓化案件限定在以下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有较好的帮教和监护条件;涉嫌犯罪前本人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犯罪情节、手段一般,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犯罪嫌疑人;盲、聋、哑或老年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一个必须、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即必须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要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应当坚持三个原则,即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轻缓政策有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
当前在法律框架下落实轻缓刑事政策,主要应当突出三个方面。一是逮捕、刑事拘留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其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应采取羁押措施,而改之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对特定犯罪实行无羁押诉讼。这些特定犯罪主要包括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二是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如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而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等。对双方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同时,对嫌疑人进行严格训诫。对需移交法院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对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三是正确适用缓刑。缓刑作为通过有条件执行的心理强制作用和依靠社会力量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的行刑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积极运用。
四、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需要完善立法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需要在落实现有法律规定上下功夫,也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立法、指导司法。
一是合理收缩法定的犯罪圈。刑法应当对不符合归罪原则的犯罪、可以通过道德或者行政法调整的犯罪、缺乏应有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等进行非犯罪化重置;
二是合理扩大自诉犯罪案件的范围。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设立最大的犯罪自诉合理范围,让当事人双方有机会自行和解,因为在犯罪还无法消除的社会发展阶段,能够避免公权力的强制性介入而又能保持安定的社会应当是最和谐的;
三是注重刑事司法的轻罪轻刑化和行政上的轻罪非刑罚化矫正。轻罪量刑的轻刑化方面,可以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扩大适用缓刑及单独罚金刑,对公职人员的轻罪适用资格刑;轻罪矫正的非刑罚化方面,主要是扩大对轻微犯罪适用劳动教养的方式矫正;
四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在刑事实体法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限制使用有关刑种,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定未成年罪犯缓刑制度以及建立非刑罚处罚制度等。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制度
在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实行“严打与轻缓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政策代替“严打”
由于历史上重刑主义的传统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不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在司法领域,都存在忽视甚至否定轻缓刑事政策的现象。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接受轻缓刑事政策、重视轻缓刑事政策、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