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9日14时许,唐某骑一辆摩托车准备到宁远县冷水镇永连公路旁的加油站加油,由于车速较快,成某等数人看不惯,就分乘两台摩托车前去将其拦截下来,对唐某进行殴打。随后成某数人又将唐某带至冷九大道冷水桥下的村道,要唐某将口袋掏出来看,发现唐某身上没钱后,就要其想办法拿钱,否则自己打断一个手。唐某被逼无奈,在成某等人的跟随下在冷水铺一修理店处借了200元人民币给成某等人后,才得以脱身。 2、讨论焦点 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3、分歧意见 (1)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成某等人见唐某开车过快看不惯就去拦截并对其进行殴打,是一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随后成某将唐某带至冷九大道冷水桥下的村道问其要钱,是一种强拿硬要的行为。其主观上是一种争强好胜、称王称霸的流氓动机。 (2)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理由:成某等人见唐某开车过快看不惯就去拦截并对其进行殴打,是一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流氓动机,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随后成某将唐某带至冷九大道冷水桥下的村道,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问其要钱,并当场取得财物,其主观上是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这要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来阐明理由。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首先,从主观动机和目的方面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在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二罪也有不同的特点:1、在犯罪的地点上,强拿硬要行为一般多发在城乡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而抢劫罪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僻静人稀之处,不希望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2、在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认识,或者是犯罪人早就恶名远扬,被害人一般受到其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作案后,犯罪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都会尽快设法逃离。3、在暴力的程度上,二者的强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以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4、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 结合该案,笔者认为成某等人开始基于逞强好胜的心态,无故将唐某殴打一顿,后又产生新的犯意,将唐某带至冷九大道冷水桥下的村道(偏僻处)问其要钱,并进行了威胁、要挟,其主观上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唐某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被逼无奈向他人借钱交给成某等人才得以脱身,且唐某在借钱过程中也是被成某等人进行人身控制,是一种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成某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应构成抢劫罪。 5、处理意见 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以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基于上述理由,对成某等人改变定性,以抢劫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远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宁远县检察院的意见,以成某等人犯抢劫罪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