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究竟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祝勇等人在上海市浦东区XX小区菜市场门口炒菜摊喝酒时,适遇上海XX肉食加工厂职工张庆华、赵志明开着面包车在马路对面卖熟食。杨某随即上前挑选了几样熟食装在塑料袋里,并付给了赵志明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赵辨认出是假币,要求其更换,杨某又从熟食盘中拿了一根蒜肠,并说:“这年头吃东西还要钱,我有艾滋病你信不信?我刚从医院跑出来。”随即拿着蒜肠回到自己酒桌上打开就吃。张庆华向其索要蒜肠钱,杨某随即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削水果用的刀子冲其比划,声称自己患有艾滋病,拒不付款。此后,杨某又从张、赵处拿走两包叉烧肉、一根蒜肠。张庆华、赵志明见状便准备开车离去,杨某上前拦住车,要将最初挑选好的一袋熟食拿走,赵志明不同意。杨某强行上食品车拿走那袋熟食,赵志明向其索要熟食钱,杨某再次以传染艾滋病对赵进行威胁。后其见赵还不走,就说:“给你50元钱。”赵志明表示同意。但其又将那张100元假钞给赵,赵拒收,杨某便又回到食品车上。杨某一边走,一边将熟食袋内的一只口水鸡送给一个小女孩。后赵志明将剩下的熟食放回车上,杨某仍在车上轰赶顾客,并阻止顾客付款。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杨某对民警称:“我有艾滋病,先传染给你。”民警遂封锁了现场,疏散了上百名围观群众,并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检查,杨某身体健康,无艾滋病症状。杨某的行为造成上海XX肉食加工厂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9元。
『控辩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上海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周素文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使用假币购物被当场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并将水果刀插在餐桌上,这些行为确实带有恐吓的意思,但其目的是为了强拿硬要他人食品,是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使用暴力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特点,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无故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综观全案,被告人杨某在实施了强行拿走他人熟食的行为后,并不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借酒滋事,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染艾滋病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以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可见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而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酒后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因此,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仅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尽管被告人杨某客观上实施了以传染艾滋病、持刀比划等胁迫手段占有他人食品的行为,但从其先后支付假币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后并不离开现场、事主始终未放弃向其索要钱款等一系列客观情况看,亦说明其使用的威胁方法,尚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硬要的一种手段。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周素文律师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上海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周素文认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公然强拿他人食品食用或随意赠送给他人后,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拒不付款,且长时间滞留在现场继续寻衅滋事,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染艾滋病威胁前来制止的公安人员,引起众人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