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应如何确认?
【案情】
广西XX酒店系以广西XX宾馆和香港XX洋行有限公司为股东于1994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由于该酒店怠于进行企业年检等问题,已于2000年被崇左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资格,且至今该酒店一直未按法律进行相应的清算。目前,由于一起登记在该酒店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广西XX酒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在该酒店被吊销的情况下,是应当仅将该酒店作为被告?还是须将其原股东广西XX宾馆和香港XX洋行有限公司都作为被告呢?
【分析】
广西王义律师认为,应追加上述广西XX宾馆和香港XXX洋行有限公司两股东为本案共同被告,由两股东对广西XX酒店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存款期间所欠债务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取决于股东是否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了清算,清算后无论公司资产是否能完全清偿其债务,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都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相反,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没有清算或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股东对公司进行了清算,那么,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两股东无论什么原因,对公司的债务都未清算,势必造成原告追偿困难,因此应当将上股东均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此外,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还有如下理由:
一、股东应当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2000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议把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按照我们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停止清理范围外的活动,按照法人理论,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存续,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负责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起诉应诉。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庭务会议认为,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
这一结论中明确指出,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
二、广西XX酒店的两位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
让广西XX酒店的两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目的是为了让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股东清算,应该是一种积极作为行为,但是对不作为者,应该付出代价,来增加其积极作为,对广西XX酒店负有清算义务的两股东就应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作者: 王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