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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欠款的合法性(诉讼欺诈)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代理词
 
原告所诉被告欠其150万元欠款为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一、      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直由刘**保管使用,未办理交接手续。
1、证明合同章不在原告刘**手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刘**
现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过合同章
没有证据证明其后或之前别人使用过这枚合同章
没有证据证明刘**离开公司并交还了合同章
没有证据证明交还了合同章
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离开了公司。
原告方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并且原告方也认可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四份合同:丰台危改2122#楼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田村路12号院住宅小区6#7#楼分包工程合同、丰台东片危改252627#楼外墙内保温分包工程合同、通县欣达园小区c区分包工程合同都是原告刘**签定,并加盖的合同章。使用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外墙内保温分包工程合同》是刘**于2004611签订的。根据我们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使用过这枚合同章,并且使用该合同章签定了最后一份合同。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离开了被告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后或之前别人使用过这枚合同章,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离开公司后交接了这枚合同章。因此证明合同章不在原告刘**手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刘**
2、原告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章不在原告刘**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仅是一张原告刘**本人书写的欠条。
二.欠条不是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欠条,内容是原告刘**本人书写,加盖的合同章,原告又一直未办理交接,并且原告本人没有证据证明办理了交接手续。那么,该欠条的形成为原告***自己写了欠条,自己加盖了应办理交接手续而未办理,留在自己手中的‘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而形成。对于该巨额欠款,原告未提供与该欠款相互印证的来往凭证,每笔钱款形成的原因方式支付的手段,对该三笔钱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原告本人也拒不到庭说明情况,被告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此欠款毫不知情,法庭也未予查实。
综上,原告仅提供一张原告自己书写的150万元欠条,无任何与该欠条相互印证的来往凭证,并且原告本人拒不出庭说明其来源,应为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我们认为该案有很多疑点,原告刘***已涉及‘诉讼欺诈’,我们希望法庭本着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原则,查清事实,把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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