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问题研究
作者:王院中律师
前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在《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的今天,国内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主流现象,但是,农电工问题依然是不尽人意的方面,山东省境内多个地方的农电工的社会保险问题都没有解决,有些地区农电工的工资竟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种种现象说明,山东省农电工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关涉几万农电工(全国约有60多万农电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山东省农电工问题现状 1、农电工用工制度的形成及变迁 在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网实行城乡二元制,县乡两级供电企业基本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两者之间多为趸售关系,县级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人员是全民合同制职工,而乡(镇)供电企业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是乡镇集体职工或临时工。
2、农电工制度变迁 国办发【1998】第134号明确规定,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来乡镇电管站人员便改为现在的农电工队伍。再也不是原来的乡村电工,而是真正的全职供电公司人员。
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供电企业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考核通过后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成为县级供电企业职工。但是,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人们在观念上通常把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全民合同制电力职工,而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供电单位对乡镇供电站的管理,目前我省乡镇供电站都是县供电单位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归县供电单位统一管理,符合当前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加强县供电单位对农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实现县供电单位电力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和管理到户,适应对城乡电网的统一管理,将乡镇供电站改为县供电单位的供电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和村电工管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片设置电工组,切实搞好农村用电管理和服务。
农村电工由县供电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考试、择优聘用,统一发放工资。
二、山东省农电工用工生存现状
1、工作辛苦、服务时间超长 像其他地方一样,山东省农电工主要从事乡镇以下电网的维护、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他们往往负责几个村的工作区域,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没有节假日,处于全天候工作状态,他们半工半农,往往在农村居住,家属也在农村,而且县级供电公司对农电工管理依托供电站进行,管理相对比较松散。
农电工为了执行供电公司优质服务方针,无论何时何地遇到故障报修,要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达现场,并进行故障维修处理,使用户满意,否则按考核制度处理。由于农电工服务的对象是农村用电户,有的农电工服务的用户多达2000户以上(丘陵),少则700多户(山区),所以,往往迫使所有外勤农电工自备摩托车(三年后摩托车就完全报废了),每月除去油费160元(最低估算),电话费50元(最低估算),仅剩500多元;有些农电工为了节省成本,近几年开始购买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
农电工为了能按时收取电费,不分“五一”“十一”长假,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加点把电表数据抄录电脑,有的公司规定所有电费数据必须抄录电脑,农村用户发票必须打印完毕(抄表和打印发票人员大都为农电工),所以,节假日加班或值班并没有加班补助,而有些供电公司正式员工节假日加班或值班一天补助为近百元或者更多。
2、任人摆布、不知维权 按新《劳动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但是,根据本律师掌握的情况来看,不是地方供电公司在与农电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往往无任何理由的将快满50岁(有些地方是53岁)职工全部清退,一次性给每人10个月工资作为养老补偿,这些被清退人员从此便与供电公司再无任何关系。在公司里,还有部分连续工龄在10多年甚至20多年的职工,并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与农电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明知农电工连续工作,从未间断,供电公司却故意是两份合同间隔两个月,以规避法律,避免形成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事实,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待遇悬殊、工资微薄 与供电公司正式职工高福利、高保障不同,农电工工资报酬较低,他们责任大,收入低微,个别地方农电工工资不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与供电公司正式职工收入相差五倍以上。而农电工应发工资每月只有七八百元,也没有住房公积金,有的连社会保险都没有,更无其它,一年收入共计1万元(工龄长达20年的也是如此)。从上述对比情况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农电工每月七、八百元左右的收入与正式员工收入存在着巨大差异!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山东省农电工用工制度的巨大影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给农电工用工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也给农电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1、农电工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不是临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是否一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就已成立,双方劳动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供电公司应当与农电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地方的供电公司知法犯法,为了达到降低成本、逃避交纳社保费用、避免交纳解雇职工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目的,利用农电工不懂法,不知抗争的弱点,几乎不与农电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部分农电工也没有订立合同的意识,不知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
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供电企业须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当务之急是供电企业作为国家垄断性行业和利润大户,应身体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推脱逃避责任,规避法律,供电公司应当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严格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禁止或防范出现农电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大部分农电工已经符合与供电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山东省有些地方,供电公司与农电工的劳动合同每年或者每两年签订一次,按照这种模式,在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第三年或者第二次劳动合同结束之日,供电企业就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会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农电工劳动报酬应当得到提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中最为主要的内容,更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维持生活的依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并应当在以后的合同期内依约履行。
供电企业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农电工支付大致相当的劳动报酬,农电工服务范围广、工作地点分散、服务对象较多、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行业要求严格,因此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供电公司还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对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
四、解决方案 通过最近一年以来在山东省境内多个地方为农电工维权,通过这些极为成功的案例,我认为,山东省农电工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紧要关头,伴随着农电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必将依法得到维护。解决农电工问题方案依据法律规定,应该这样处理:
1、供电公司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供电公司补缴农电工自1999年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 3、调高工资待遇,让农电工享受同等福利。 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农电工用工制度,山东省供电企业将面临劳动管理方面的挑战,供电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法》这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应加强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