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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集资案要加强部门协作和权益保障
发布日期:2011-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检察日报
【关键词】非法集资案;部门协作;权益保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比较突出,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以及一些涉及非法集资性质的非法经营案件等。非法集资案件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个重要类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案件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机制难免有不完善之处,非法集资案件随之上升。二是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有的案件被害人多达上万人,犯罪金额高达几十亿元。三是危害严重,损失巨大。除非法经营类案件给被害人带来损失较少外,很多案件赃款赃物基本难以收回,有的甚至分文不剩。四是容易引发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等。非法集资的案件由于被害人众多,而且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因此,容易出现集体上访、闹访等,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五是犯罪手段多样,极具欺骗性。非法集资案件一般表现形式为以短期高额回报、先期部分履行等手段吸引被害人,但也存在其他非典型手段,如以技术加盟、产权合作、共同经营等形式欺骗被害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存在刑民交叉,因此,难以准确清晰地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对此,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止或执行不了,也导致被害人对查处刑事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许多已经或正在由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有的已经有民事判决,正在等待执行。因此,采取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等存在争议。

  (二)办案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非法集资案件除涉及刑事法律以外,还涉及经济、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政策法规,专业性强,如果缺乏专门知识和办案经验,很难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当前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审查取证能力还不高,很难开展高质量的审查起诉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三)协调配合机制尚需完善。处理此类案件,大部分是通过传统的、刚性的刑事司法程序,导致容易出现“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即案件办完了,起诉了,判决了,但是被害人的损失仍然无法挽回,涉案的企业还可能从此一蹶不振,从而引起大量的群众信访,结果很可能是司法机关辛苦办案,而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都不满意,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和涉案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四)涉案款物的处理难度大。除已经挥霍和被告人转移、隐匿外,涉案赃款的分布是多种多样的,处理难度很大,也成为被害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一些案件中,赃款用于经营活动,全部撤回可能损失巨大,另一些案件中,赃款用于支付被害人的前期高息,被害人也是前期获得利益一方,一些人继续受到欺骗导致损失惨重,另一些则获得收益后并未继续受骗,这些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理、是否追缴、处理效果如何等需要明确。还有一些案件中,赃款用于支付层级的代理费,对于一些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代理人如何追缴代理费也是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案件中,赃款赃物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如何处理也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五)权利告知和后续处理困难加剧。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众多,确定具体的联系方式也有一定困难,告知权利和统计受害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一方面受制于办案期限,无法等待确定所有被害人后才处理案件,导致一部分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案件处理完毕后,还存在继续报案情况,检察机关只能进行补充起诉,对被告人经常增罪合并处罚,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强化大局意识和刑事政策意识,区别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采取不同的政策立场。特别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在受案之初,就要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一方面,对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坚持从严打击的精神,以保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时刻牢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使命,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要考虑如何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如何化解不稳定因素,如何有利于合法经营的企业健康发展,如何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挽回案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执法的一项重要标准,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来平息不安定因素,化解社会矛盾。

  (二)建立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的办案协作机制。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案件比较复杂,因此,要特别注意各个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一是办案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一旦遇到该类案件,要选择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较高的干警来承办。二是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单纯依靠检察机关乃至政法机关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因此需要在党委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三是要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要建立司法机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立案、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要相互沟通,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争取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相关行业部门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行业和专业知识的支持;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努力帮助挽回经济损失。

  (三)建立被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和涉案财产托管机制,努力挽回经济损失。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弥补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也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关键。因此,对非法集资案件一是要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提出最佳的应对方案和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适当变更强制措施,以有利于挽回经济损失。二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握好舆论导向,创造有利于案件和谐解决的良好外部环境。涉及到外地政府、企业的,要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从大局出发,努力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利益。三是尝试刑事和解,积极促成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刑事和解不仅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抚平其心理创伤,而且有利于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有利于减少刑事追究、节约司法资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此外,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表明存在一定的行业监管不力,特别是发生在金融证券行业的案件。因此,办案中应注重分析发生案件的各类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实现从个案预防到整体预防,逐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余双彪,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岳冰,单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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