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受害人单一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能作为被告定罪的依据(上)
发布日期:2011-11-15    作者:杨振夏律师
 受害人单一的言辞证据   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能作为被告
          定罪的依据(上)
       编者  杨振夏 律师
案例:
    河南某地一被告李某因被所谓的受害人幼女谢某的法定代理人指控猥亵,李某否认,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及原始证据印证,案件存在很大疑点情况下,被某检察机关移送到某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杨振夏律师按照所在的河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杨振夏律师研究案卷后,认为李某的犯罪动机、时间、地点、过程均不明确肯定,其指控的证据均是受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言辞证据、表情证据,没有相关证据印证。认为李某构不成犯罪,于是,为李某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鉴于此案在证据方面比较典型,经过处理,现将辩护词发表如下,仅供阅读者参考。
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辩护意见是
一、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犯罪地点,不明确。从起诉书指控的所有证据看,被告究竟是在其住室还是在幼儿园后院的女厕所实施犯罪,没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从受害人的陈述、被告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均没有肯定性的结论。假如被告是在幼儿园的厕所实施犯罪,受害人陈述说被告击打过受害人的头部,受害人作为3岁零4个月的幼女,不可能不大哭,不可能不惊动幼儿园其他人,这是辩护人的疑点之一;假如被告人为了满足性心理的刺激需要,对受害人的猥亵,其猥亵的过程应当是持续数分钟以上,而从案件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中,可以看出后院女厕所的是半敞开式的,被告不可能不知道作为300余人的幼儿园会有人随时入厕发现其行为,明知不可为而去为,违反犯罪的基本常识,这是辩护人的疑点之二;假如被告是在其住室内实施犯罪,辩护人刚刚已经指出,受害人陈述说被告击打过受害人的头部,受害人作为3岁零4个月的幼女,不可能不大哭,不可能不惊动紧邻的教室的其他人员,这是辩护人的疑点之三;假设受害人所述是因被告的恐吓不敢吭声,那么作为一个幼女的本能,不可能不进行扣、殴、咬、抓等本能的挣扎行为,在现场留下被告所谓进行犯罪的行为,而案卷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这是辩护人的疑点之四;假设就是被告在住室内进行犯罪,受害人在被告对其实施犯罪后,是如何离开住室的,离开后去了哪里,是在幼儿园内玩耍还是进了班级,作为一个3岁零4个月的幼女不可能不在情绪上与平时有明显的反差,不可能不引起他人的注意,辩护人在案卷中并没有看到类似的证据,这是辩护人的疑点之五;据受害人于201156700
XXX台公安派出所的陈述是:"在一个屋里",但是,究竟是在哪一个屋里,作为经常在面积不大的幼儿园里,且事情发生过去的时间并不长,徐静意作为孩子的天性是应当能够指认出来的,可是案卷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资料,侦查机关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这是辩护人的疑点之六;辩护人从侦查机关提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来看,也没有看到侦查机关相关证据指明被告所谓的实施犯罪的地点与痕迹,恰恰证明所谓被告实施犯罪的地点即厕所是开放性的事实或者所谓被告实施犯罪的住室紧邻托儿班的事实,也恰恰印证了辩护人提出的前述疑点。
二、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犯罪时间,不明确。起诉书指控被告是在201154日午饭后实施犯罪的。据受害人于201156700XXX台公安派出所的陈述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所谓被告实施犯罪的时间究竟是上午还是下午的具体时间,是在中午饭以前还是在中午饭以后的某一个时间段,是课间休息时间还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所谓侵害。这个关键的环节侦查机关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仅仅把54日午饭后作为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时间,不能不令辩护人遗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的犯罪时间也是关系到是否能够证明被告具备作案时间的关键。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不明确。起诉书指控被告用手指抠受害人生殖器,但是,并没有指明被告是如何把所谓的受害人单独领到实施犯罪地点,在用手指抠受害人的生殖器时,是双方躺在地上还是躺在床上,是站着还是蹲着等等,均没有证据说明,也没有相关证人予以佐证。难道被告是凭空就把所谓的受害人侵害了?起诉书对如此关键环节明显回避,侦查机关也明显回避这个关键证据链的环节。对此,辩护人建议法庭给予特别的关注。
 
杨振夏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