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单一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能作为被告定罪的依据(下)
受害人单一的言辞证据 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不能作为 被告 定罪的依据(下) 编者 杨振夏律师 九、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办案行为。据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时,被告诉称:2011年5月5日上午,所谓的受害人的亲属在被告的妻子陪同下领着受害人在幼儿园见到被告时,问受害人是被告不?受害人并没有吭声。被告在侦查机关询问时,也如实供述,但是,在案卷中,辩护人并没有见到此句话的记载,这是其一;其二,侦查机关在所谓受害人报警后即2011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已经把被告抓捕归案,并及时提取被告的手指甲、血液等,进行DNA鉴定,而辩护人在案卷中,并没有见到鉴定结论;其三,侦查人员在询问所谓受害人的跟班老师时,老师当时说午饭后学生均在教室内趴在课桌上休息,而侦查人员问老师,你把她们的头拔起来看了没有看受害人也在,老师无奈说,没有。于是,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记载“不清楚”。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的证据,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而侦查人员明知故犯,的确令辩护人不解。
十一、受害人的伤害是自身造成的,与被告无关。根据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交的XX县诊断书记载的“1、外阴炎”及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于2011年5月5日在派出所的陈述的情况来看:辩护人经过咨询相关妇科专家及心理专家后,在这里提出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是,受害人本身患有外阴炎,可能造成瘙痒等不适,会自觉不自觉地自我在椅子等硬物上磨蹭或者用手抓挠,手指甲会抓破皮肤或者磨破皮肤,造成感染,引起红肿疼痛。二是,受害人作为不满4岁的小孩子,按照孩子的成长期正是容易说谎话的阶段,作为在座的抚养过小孩子的成年人应当有所体会;并且,根据相关的医学资料表明,幼童在此年龄段往往因为好奇,部分孩子存在自觉不自觉玩弄生殖器,所谓的受害人正出于这个年龄段,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在本案中,受害人在其母亲的追问情况下,不排除受害人信口而言,使本案可能存在的错误得以进一步扩大;三是,根据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交的XX县诊断书记载的“0.5、0.8厘米”的粘度损伤状况来看,更符合受害人作为小孩子手指甲抠伤的特征,而被告作为成年人的手指甲一般1厘米左右,假设是被告为满足性刺激的需要,并且还殴打受害人的头部,可以推定为受害人进行了反抗,那么,被告作为一个60多岁的老人,不可能不担心住室或者厕所外边近300多人的某一个人突然撞进来,按照生活经验法则,被告的慌乱、紧张等情形不可能被排除掉,必然会急切地用手抠、揉磨,手指甲划破受害人的阴道皮肤,不可能仅仅划破两处及在“0.5、0.8厘米”范围以内,按照暴力犯罪及医学常识,其几率的也是很小的;四是,结合国内老年人侵害幼女犯罪的案件,老年人基本是通过小恩小惠欺骗幼女,进而达到犯罪的目的,使用暴力侵害幼女的情形几乎没有;那么,被告在本案所谓侵害发生时已经年满64岁,其妻子健在,夫妻感情较好,夫妻间的性生活也正常,过去也没有性犯罪之类的前科,其业余爱好是经常打麻将娱乐,更没有精神方面的障碍,况且在自己家人开办的、全体师生均在近300人的幼儿园,突然实施所谓的犯罪,于理于情相背离,也是明显违反社会经验法则的。对此,辩护人不排除受害人所谓的伤害是其自身造成的可能性。
十二、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明显有臆测现象,其本身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瑕疵,且基本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缺少原始证据及相关证据的印证,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得不到证实;其勘验、检查笔录也缺少被告犯罪证据的直接性,纵观本案证据表明侦查机关存在一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把受害人的伤害是因其年幼不懂事造成自身的损害,指控为被告所为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辩护人对XX县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廉明的原则,依法断案,享誉南阳市,倍感崇敬。对于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倍感荣幸,辩护人坚信,贵法庭通过本次法庭的调查与审理,一定会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还被告一个清白,依法宣告被告无罪。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杨振夏 律师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