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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日期:2009-03-23    作者:祝永根律师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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