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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追尾事故判决车辆贬值费12400元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孙新律师
连环追尾事故判决车辆贬值费12400
            [作者:][来源:晶实诚信二手车检测中心]
  
     2008年6月28东城区东二环附近,发生一起汽车连环追尾事故,此事故经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汽车虽然汽车已修理完毕,但认为修理的只是恢复使用功能,经济价值却降低了,所以要求对方贬值费赔偿,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此车属中度伤损,因此此次交通事故车辆贬值12400
元。
    
后经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重度伤损,虽经修复,但该车已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使用价值产生一定贬损。被告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对车辆价值的贬损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得到车辆贬值费12400元、评估费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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