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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关注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结合我们服务过的电力企业客户,通常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风险:
一、电力生产企业
(一)销项税额方面
1
、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
2
、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
3
、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
4
、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
5
、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
6
、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
8
、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
9
、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0
、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1
、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
12
、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13
、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4
、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5
、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
16
、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7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8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9
、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方面
1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2
、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发票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
3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煤矸石发电)
1
、未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的资质;未取得税务机关相关审批文件;
2
、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比例未达到不低于原料总量的60%
二、电力经营企业
(一)销项税额方面
1
、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
2
、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
3
、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
4
、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
5
、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二)进项税额方面
1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2
、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发票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
3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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