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力生产企业,其福利部门所用的电力是视同销售交纳的增值税,能否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同时,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因此,该单位福利部门用的电力应该视同销售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