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为生产电力配件企业,同时兼营一户一表安装(营业执照注明),其能否将一户一表单独核算,依据营业税条例中建筑安装随同材料一并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