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务风险
关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务风险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一直以来税务风险偏高,通常而言有以下税务风险:
一、不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
1、未办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
2、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3、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4、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建账,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60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销售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收入不分别核算,将应税货物混于免税货物中,一同申报免税。
销售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收入不分别核算,将应税货物混于免税货物中,一同申报免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 不得免税、减税。”
三、虚报收购业务、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为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而虚开收购业发票,虚报收购业务。
相关法规:《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国税函〔2006〕第031号)第九条: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规范,金额和数量不真实,虚开普通发票;
2、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不配比;
3、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
4、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与用废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减少应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七)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实现销售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额。
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不计提增值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