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累积亏损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有很多,财务动因可以说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具体包括避税、筹资、企业价值增值、进入资本市场、投机、利润最大化等等,其中避税成为企业并购重组中最重要的财务动因。经过专业规划的并购重组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能保证避税效应的实现。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策略之一是选择并购一家累积亏损的企业,这样往往具有较高的并购节税价值。并购一家累积亏损的企业需要采用产权式并购。产权并购节税资源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上的盈亏互抵原则,即盈利企业兼并一个亏损企业时,被兼并企业的累积亏损可用来兼并企业的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减低所得税税负水平。除此之外,税法上的亏损递延政策,所谓亏损延递指的是,如果某公司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但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延递,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交纳所得税。企业在进行目标企业选择时,要对并购价值进行分析,那些已拥有相当数量累积亏损的企业往往具有并购节税价值,应成为企业确定并购目标的首选。但是,并购一家累积亏损的企业也需要谨慎选择目标企业,要考虑到并购后如何实现融合,并购的前提应该建立在资产融合的基础上,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包袱。
企业采用并购累积亏损企业的方式进行的并购重组一般是并购中的合并模式,关于合并后的企业税务的处理,尤其是亏损是否能够全额进行递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在此提醒欲进行此项并购的企业注意法规规定,否则会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该规定对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累计亏损的弥补分别进行了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中累计亏损的弥补。
通知中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因此,如果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就要按照此规定进行,那么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就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且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通过并购累积亏损企业达到避税的目的就无法得到实现。
2.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累计亏损的弥补。
通知中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期望通过合并累积亏损企业达到避税效果的话,除了要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一般条件外,还有两种情形下,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以公允价值来确定,且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结转。一是该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另一种情况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