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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1-10-20    作者:李仁正律师

案情简介
 胡某从事电脑管理工作,是名电脑高手,已经在服装设计公司担任设计绘图员多年。
  2009年起,胡某从客户电脑中复制正版服装设计软件,通过互联网寻找“黑客”帮助破解密码,然后非法复制并加密后低价贩卖给多家服装企业。一套正版软件的售价为三十万元左右,胡某给自己的盗版软件定价是正版的十分之一。这样,扣去成本价、付给黑客的解密费以及购买用于演示软件的手提电脑等费用,他能得到40%左右的纯利润。据调查,从2009年至2010年间,胡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4.88万元。
2011年初,胡某因盗版被上海中院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34.88万余元。而作为国内独家获得授权销售该系列软件的代理公司,之后起诉胡某未经许可破解软件密码,复制并发行,侵犯代理公司的权益。代理公司提起民事索赔的起诉后,胡某主动认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赔偿代理公司18万元。
  后来,代理公司趁热打铁,将三家从胡某手中购买并使用盗版软件的服装企业告上了法庭,认为这三家服装企业购买了代理公司具有专有权益的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侵害了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代理公司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及声誉损失。
法院判决
 上海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家服装企业作为专业从事石材行业的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设计软件,安装于办公电脑上,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其购买、安装盗版软件,主观上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三家服装企业各赔偿代理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律师点评

  对于法院首次认定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也属侵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仁正说,在软件盗版问题成为软件产业发展绊脚石的今天,人们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软件最终用户的身上。盗版现象往往是公众巨大的盗版需求催生并繁荣了盗版市场,公众的需求是“源”,要正本清源,从这点意义上说,打击软件盗版要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李仁正律师认为,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由于使用软件可提高工效几十倍,甚至更多,增加的经济效益也以几何级计算。如果最终用户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而用户使用的软件却是盗版的,法律不予追究,这是极不公平的。其次,对于其他正版软件用户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使用正版软件生产的产品比使用盗版软件的成本要高得多,让守法的企业和不守法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上去竞争,显失公平。因此,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特殊利益,重建软件著作权人和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追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共识。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李仁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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