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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孙新律师
    根据最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涉及亲子关系诉讼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很明显----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便于实践操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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