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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作亲子鉴定,就对自己不利吗?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孙新律师
拒绝作亲子鉴定,就对自己不利吗?
  案情分析
张永与杨林2008年春节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张永既外出打工,并一直在外。2009年春节时孩子出生,全家都很高兴,张永为孩子取名为盼盼,后孩子原来越大,可从孩子脸上一点也看不出父亲的样子,加上乡亲们的议论纷纷导致张永疑心重重,为了弄个明白,张永突然回家,告诉妻子自己带孩子出去玩几天,后到某鉴定中心对自己和儿子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检验结论为:张永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拿到鉴定结论后,张永质问张林,张林予以否认,后张永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返还自己付出的抚育费5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被告杨林坚持孩子是张永的,杨林对张永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亲子鉴定属不认可,但也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最后法院判令,准许张永与杨林离婚,子女归女方抚养,但对于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准许。
争议焦点
本案是因单方所作亲子鉴定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对待单方所作的鉴定结论,在一方不认可证据又拒绝配合鉴定时该如何判决?
案情分析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检验意见书,是其单方的行为,该鉴定是原告背着自己,欺骗儿子单方面做出的,亲子鉴定的形式要件不合法,对出具该“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符合符合资质有异议,因此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但对于原告提出的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张林不同意,认为不能做亲子鉴定,不能“丢”这个人,因被告控制孩子,不同意法院对孩子实行鉴定,无法鉴定。
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做出判决: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共同财产已经做出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亲子鉴定,依据我国 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于该亲子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但是被告未能提出相关证据,又阻碍儿子进行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原告应承担不能 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退回抚养费5万元,因抚养子女是父母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无论是否知情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义务,从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不宜 退回。故根据已经做出的鉴定结论,认定孩子与张永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予禁止,因此准许两人离婚,子女归女方抚养。
律师提示
亲子鉴定现在原来越火爆,在司法实践中,多用于离婚和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有的是为了查明妻子不忠的真相,有的是为了达到不抚养子女,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目的,也有的是父母怀疑医院将婴儿搞错,而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有的时候亲子鉴定虽然鉴定了子女关系的真假,但也鉴定没了夫妻感情。因此在实践中要慎用亲子鉴定。当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在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在以后的审理中,若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813日生效实施,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
1、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在现实中侵害生育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行为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男方拒绝同房侵害了女方的生育权,但诉讼到法院的多为男性认为私自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这次司法解释三明确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男方不能因此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损失等。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2、婚内借款是否成立
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后夫妻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之后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出具借条,离婚后,另一方可依据借条向借款方主张债权。因为向一方借的是个人财产,出具的借条是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处分的体现。
第二种情况: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了个人事务,出具的借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啃老房产归个人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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