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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最好不要做司机雇员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朱权平律师
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最好不要做司机雇员
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雇员自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明确了雇员在工作中自身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第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雇主赔偿,也可以选择第三人赔偿。第三,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雇员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三个方面基本上保障了雇员受到自身伤害后的赔偿问题,明确了责任主体。这样规定对雇主来说是很严厉的,不管雇员有没有过错,雇主都要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雇员受到损害,雇主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差距很大,雇员自身受到损害的,不是雇主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来,因为雇员在受伤的时候,大部分由于自己工作疏忽造成伤害,而雇主又不承担全部责任,就会造成受伤后无人赔偿,无钱医治的境地。因此,我说,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最好不要给其当雇员。我国对劳动关系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还有劳动用工安全保障制度。而雇佣关系中,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没有要求雇主承担雇员的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在工作中也没有对雇主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障有具体要求,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很难追究雇主的过错,这样雇员只能自身受伤,自身承担责任,因此自身权益很难保障。尤其高度危险行业,如汽车驾驶,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等高危行业,如果雇员因为操作不当造成伤害,即使丧失生命的代价,有可能什么赔偿也没有。举例说明:甲是乙的雇员,做货车司机工作。有一次,甲在开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中造成甲双腿截肢,乙以甲自身过错受伤为由,拒绝承担治疗责任。并以侵权责任法雇主责任抗辩,雇主自身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法律这样规定,降低了雇员的保护标准,对雇员的损害没有任何保障,因此谨慎做雇员,尤其是司机等高危职业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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