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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年限超过20年后,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110网律师

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年限超过20年后,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因此,超过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且仍然需要护理的,受害人仍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护理费。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受害人仍然需要护理。如果超过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不需要护理,就不能再主张护理费;第二,再次护理是因为上次的交通事故造成的。
现在实务中,出现这种情况的一般是受到严重伤害的当事人,大多是高昂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都有可能是上百万元都不足以完全赔偿。这种的情况对于两方的当事人而言都好比是一个无底洞。大多被告根本就拿不出这么多钱,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就逃避了。即便是在法院诉讼时,能胜诉是回事,但就是胜诉了也根本没法得到顺利执行。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会在诉讼中经过双方调解会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来处理两方之间的纠纷。除了基本的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外,对于其后的误工、护理、辅助器具可以实行分期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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