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划分
现行的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它是根据受伤人在受损伤后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受伤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需要其他人进行帮助、生命的维持质量、意识障碍的程度、各种活动的受限程度以及受伤者今后的社交能力障碍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进行分类和区别的。
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状况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的规定,来判断受害人大概构成几级伤残,但最终构成几级伤残,应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