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陆某某
被告:张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受理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09年5月4日
办案律师:张树贵(代理原告)
案情综述:
本案二被告在1999年,计划购买北京经济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4幢6门103号房产,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单独承担巨额房款,遂向原告提出借款,随后,原告拿出毕生积蓄20万元(房款共计283384元),借给二被告用于购房,未约定还款期限。
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还款一事,但均遭到二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一、出借人:记得让借款人打个借条
大部分案件中,借贷中往往没有借条或者欠条一类的书面证据,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往往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主张自己借款给借款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会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借款人:还了钱要请对方写收条
在现实中也有出现一种情况,借款人借款时出具借条给出借人,但是还款是分期付款,没有要求对方写收条等书面证据,结果到最后款项还完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借人拿借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206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