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2月18日,戴启安一家三口前往永阳镇亲戚戴启东家拜年,当天中午戴启安在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米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晚上11时许,戴启安被妻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戴启安的妻子曾梅香及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戴启安共同饮酒的7位亲属为被告,要求7被告共同赔偿因戴启安的死亡造成的损失8万元。
[分歧]
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共同饮酒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最近,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报端。饮酒造成受害人死亡后,请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但对此类型案件的处理分歧也比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劝酒是一种风俗习惯,同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肯定会有互相敬酒、劝酒的情况发生,常言道“无酒不成宴”。每个成年人都应当学会控制自己,能喝一斤喝八两,能喝半斤喝三两,这样才不至于导致身体损伤乃至死亡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作为40多岁的成年男性,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是他可能是过于自信可能是疏忽大意,在饮酒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进行自我控制,导致了酒精中毒死亡,因此,受害人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法律没有规定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条文,不能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作出裁判。根据法理学的原理,如果不能穷尽规则,无法直接适用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在受害人已经不能再喝的情况下,还力劝受害人饮酒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在受害人几乎快要喝倒的情况下,没有尽护送、照顾、通知其家属的义务,是一种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共同饮酒人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发生,符合民法侵权篇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应对造成伤亡的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理由在于,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戴启东等7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对戴启安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反而还力劝戴启安多喝米酒,在戴启安酒醉之后没有及时送他去医院输液治疗,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戴启安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笔者同时认为,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宜优先适用“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应当适用2003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
作者: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刘凯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