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刘某签订了家居装修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王某提供装修材料,刘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其房屋的装修,在王某验收合格后支付刘某装修费。接到工程后,刘某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刘某按照工时支付工资给杨某等人。2010年9月16日,杨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9850元。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刘某赔付医疗费等9850元。
【分歧】
对于杨某受伤所花费费用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刘某和王某是雇佣关系,故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杨某和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故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三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其主要特征为: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3、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其主要特征为:1、双方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获得报酬;3、雇员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具体到上述案件来说,王某与刘某签订了家居装修书面合同,以完成装修房屋这一工作成果为目的,王某在刘某完成装修房屋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王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属于承揽关系。而刘某和杨某之间,杨某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为杨某定期按日结算工资,杨某服从刘某的控制和指挥,属于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应当对杨某在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及损失承担责任,而王某和杨某之前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定作人仅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定作人王某明显没有过失责任,故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汤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