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于2008年6月购买了某小区11栋B单元602房产一套。2009年5月,刘某在向某物业管理公司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刘某想把书房和卧室连为一体,遂在二房之间的承重墙上开了个门,巨大的砸墙声音使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闻声而来,在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之后,当场要求刘某修复。之后,刘某予以了修复。刘某装修完毕之后,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其装修押金,但物业公司以刘某已经构成违规装修为由要求没收原告交纳的装修押金。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分歧】
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公司能否没收业主缴纳的房屋装修押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违规装修,无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押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虽系违规装修,但物业公司非有权执法机关,无权没收装修押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法人,属民事主体,无权采取没收等强制措施,执行没收等强制措施的只能是经过法律的授权的具有执法权的公权机关。对于业主违规装修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制止并要求纠正,但无权没收刘某所交纳的装修押金。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