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挽澜律师:小区房屋漏水,物业公司怎样才能免责?
物业公司的主要责任在于管理物业,如果物业公司在管理物业时尽到了管理义务,采取了措施减小或阻止物业损害的发生,那么物业公司可减轻或免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下案中,当小区业主的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尽到了维修义务,所以可以免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法院相关文书节录:
刘挽澜房产律师注:名字带a为原告,带b为被告
原告沈a1、沈a2、沈a3诉被告钱b1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 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5月12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b2”)为本案被告,并于2010年6 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a1、沈a2、沈a3的共同委托代理律师、被告钱b1到庭参加了2010年4月22日、2010年6月4日庭审,被告物业公司b2到庭参加了2010年6月4日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a1、沈a2、沈a3诉称:原告是松江区某房屋的产权人。被告钱b1是松江区某产权人。被告物业公司b2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9月上半月某天,原告发现厨房顶部漏水后就用脸盆盛水,并上楼告知203室男主人漏水的事情,203室男主人答复没有发现漏水。第二天,原告发现还在漏水,又去找了203室住户,经共同检查,发现二楼厨房的上水管道漏水,原告去报修,物业公司没有立即修复,过了两三天才来维修,且修复方式只是用橡胶在漏水处进行包扎,没有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只是减缓漏水程度,但是还在渗水,原告再去报修,物业公司过了两个月才把整个上水管道换掉了,才彻底解决了漏水问题。由于 203室厨房部位的上水管道发生漏水,渗水至原告所在房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虽然漏水的部位的上水管道属于公共部位,但是被告钱b1是上水管道的使用人,上水管道漏水的部位是在被告钱b1房屋厨房内,被告钱b1在该上水管部位安装了橱柜,使漏水的上水管道长期处于潮湿封闭的环境,容易造成腐蚀生锈,不方便物业公司维修检修,因此被告钱b1对此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b2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部位的上水管道有养护和维护的责任,但是被告物业公司b2并没有对上水管道进行养护、维护,只有坏了才来维修,故被告物业公司b2对漏水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钱b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漏水的上水管道是公共设施,上水管道漏水不是其使用不当造成漏水,故不同意赔偿。另上水管道所在空间的功能就是设计为厨房,其进行安装橱柜,并无不当。其认为103室厨房顶部浸水是2007年9月12日上水管道漏水造成的。2007年9月12日,其父亲发现上水管道喷水,因其家无上水管道的阀门,无法关闭上水管道的水源,所以立即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也即时赶到进行了修理。当天其丈夫还下楼告知 103室业主上水管道在漏水,103室业主也未表示异议,也未表示追究责任。后大约经过一、两个月,物业公司对整幢楼的上水管道进行了改造,进水管道由室内移到室外。2009年6月2日,103室业主和其母亲以及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在居委会主持下调解,103室业主要求其和物业赔偿,其认为不是其用水不当或者是其自家水管损坏造成渗水,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物业公司b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3室漏水的部位虽然是公用部位,其是有养护义务,但是该部位位于小业主房屋内部,是私有空间,物业公司只能按照业主发现问题报修后及时上门维修,不可能每日上门检修。2007年9月12日,物业公司接到203室报修后立即组织维修,并进行了回访,之后未接到任何人报修,后因政府为民实事工程将进水管道进行了更换,其已经尽到物业公司的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松江区某房屋的产权人。被告钱b1是松江区某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物业公司b2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9月,因203室厨房上水管道腐损漏水造成103室厨房顶部渗水,经203室报修后物业公司上门进行了修理,对进水管进行了包扎,阻止出水。后因政府工程,该进水管道被更换并移至室外。
审理中原告称因203室漏水造成其损失有两部分,一是厨房的吊橱,吊橱因进水时间比较长,虽然表面看没有什么,但是使用寿命减少,需要修整,二是客厅北部与厨房、卫生间交接的墙顶的装饰因漏水有明显水渍,涂料发黄,需重新装修,以上共要花费2,000元。被告钱b1认为修复只需200-300元。被告物业公司b2认为修复价格也是200-300元。
另被告物业公司b2陈述,其原隶属房管所,根据房管所的安排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后因改制从房管所剥离成立了物业公司b2,并对该小区继续进行物业管理,但未签订物业合同,是按照零星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原告因漏水问题自2007年开始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上水管道漏水的原因是上水管道的材质是白铁水管,使用时间长了以后白铁水管容易有沙眼造成漏水。
以上事实,有报修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当就2007年9月因203室厨房上水管道腐损漏水所造成103室厨房顶部渗水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大楼上水管系属公共设施,由该楼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虽然上水管发生漏水部位位于被告钱b1所有的203室房屋厨房内部,但被告钱b1按照房屋的设计功能在上水管外安装橱柜合乎常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钱b1对上水管的使用存有不当,故被告钱b1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物业公司b2系发生漏水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由于此次漏水部位在2楼段的上水管道,漏水的原因是上水管道局部腐损,由于该上水管道位于小业主房屋内部,并未位于室外,因此某物业在接到报修后及时维修就已经尽到其物业义务。现被告物业公司b2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报修电话后立即进行包扎维修,阻止漏水,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不作为,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b2已尽到物业义务,就漏水造成的损害亦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a1、沈a2、沈a3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