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3月20日下午,叶某在一条较为僻静的街道上撒了许多钉子,受害人张某(女)骑车经过时,其车胎被叶某抛撒的钉子给刺破,趁张某下车察看,不注意时,叶某上前将张某放在车篮上的手提袋拿走,包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价值3000余元,于是叶某将其占有己有,后叶被抓获。
[分歧]
在路上撒钉子刺破车胎趁机拿走财物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叶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客观上,叶某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张某财物,并将财物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构成抢夺罪。本案中,行为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作案条件,乘被害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抢夺罪之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抢夺罪。
[管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是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的不同。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这里的“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即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被害人是真的没有察觉还是察觉了但基于某种原因不敢、不想阻止行为人而任其行窃均不影响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则强调公然夺取,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开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本案中,叶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故意。为了顺利实现占有,叶某在大街上抛撒钉子,致使被害人被迫下车,察看情况。在这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叶某乘机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非法占为己有。叶某设套让被害人下车,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其财物,实际上是为实施抢夺行为制造条件,这是构成抢夺罪的关键所在。由于被害人下车察看车情的时间极短,并且行为人又在被害人近距离处实施犯罪,因此,叶某被发现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实际上,叶某采取该手段时,也意识到很快或者是当时就有可能被发觉,但他目的是伺机取得财物,并非刻意不让被害人察觉。结合其选择女性被害人的情况来看,叶某其实主观上是不怕被害人当时发现的。叶某在大街上公然作案,而不是在隐蔽状态下秘密作案,并非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符合抢夺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叶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