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在路上撒钉子刺破车胎趁机拿走财物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3月20日下午,叶某在一条较为僻静的街道上撒了许多钉子,受害人张某(女)骑车经过时,其车胎被叶某抛撒的钉子给刺破,趁张某下车察看,不注意时,叶某上前将张某放在车篮上的手提袋拿走,包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价值3000余元,于是叶某将其占有己有,后叶被抓获。
[分歧]
在路上撒钉子刺破车胎趁机拿走财物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叶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客观上,叶某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张某财物,并将财物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构成抢夺罪。本案中,行为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作案条件,乘被害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抢夺罪之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抢夺罪。
[管析]
笔者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在客观上是以秘密方式实施的,因而属于秘行犯。俗语日:“暗偷明抢。”这里的“暗偷”,即指盗窃,其中一个“暗”字使盗窃罪作为一种秘行犯的特征昭然若揭。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秘密呢?笔者认为,对一秘密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特定性。秘密意味着使人不知,是在暗中背着他人进行的。作为盗窃罪的秘密,其内涵是特定的,即它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此,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来说,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本案中,叶某通过撒钉子剌破张某车胎,趁张某上车察看之机,但无防备、未注意不察觉之机将张某财物拿走,针对张某来说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
2、主观性。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指行为自以为采取了一种背着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行为。这种秘密具有主观性。在某些情况下,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扒窃,他以为别人没有发现,是在秘密窃取,查实际上已在他人注视之下。这时,行为人仍然可以视为是在秘密窃取。本案中,叶某虽然是大街上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作案,但他采取的显然是一种背着财物所有人叶某的行为。
3、相对性。秘密与公然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秘密窃取之秘密,仅仅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未觉察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已有。但这并不排除 盗窃罪也可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实施。例如,犯罪分子大摇大摆开车进入工地,将建筑材料运载而去,这就是在人们误认为其是合法运载而未觉察的情况下进行盗窃。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是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的不同。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这里的“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即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被害人是真的没有察觉还是察觉了但基于某种原因不敢、不想阻止行为人而任其行窃均不影响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则强调公然夺取,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开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纵观本案,叶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故意。为了顺利实现占有,叶某在大街上抛撒钉子,致使被害人被迫下车,察看情况。在这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叶某乘机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非法占为己有。叶某的行为虽在广庭大众之中,光天化日之下,但叶某设套让被害人下车,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趁被害人不备而窃取其财物,并没有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故应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夺罪。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查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