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控制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
【摘要】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理论课题。本文对这一课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勾划出现代化背景下犯罪控制体系的轮廓。
【关键词】犯罪;犯罪控制
【写作年份】1997年
【正文】
前言
现代化是一个非常具有诱惑力的字眼,是每一个谋求发展的国家都渴望达到的境界。而现代化与犯罪也是一个非常具有价值的理论课题,是每一位致力于犯罪问题研究的探索者苦苦钻研的难题。“当代社会犯罪问题的普遍性表明,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的成就都有助于犯罪。社会发展进程把犯罪从一个孤立的主要是影响城市中心的社会问题提高到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是一度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1]现代化是一个在科学技术的带动下,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包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变迁过程。根据塞缪尔·亨廷顿的观点,“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2],因此,现代化的推进必然会引起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包括社会关系的重新组合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而社会关系的重新组合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又必然伴生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犯罪等社会问题发生变化。全球性的资料表明,200年来世界各国的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人口和犯罪地区的分布的变化过程对现代化进程的依赖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以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用犯罪指标去推测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3]社会本是人与人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反映在微观层面上的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反映在宏观层面上的社会结构局部失调或不协调是客观存在的,于是便产生了一系列的调适机构和措施,例如社会规范、社会法律及其执行机构。当人们日益认识到矛盾和冲突不可能完全消除和克服时,人们便越来越倾向于实在地将社会矛盾和冲突限制在一个最低限度内。推进现代化建设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又要唤起全体国民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解一切可以化解的矛盾,将全体国民的热情整合进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量中去,因此,现代化进程当中的不稳定性是不可避免的。
在当今以经济发展为主题的背景下,犯罪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它所具有的变化趋势便是现代化给人类社会生活打上的一个深刻的印记。因为在现代化这个世界性的人类社会变迁的综合过程中,犯罪早已超越了民族或国家文化的制约,形成了诸多普遍性特征。这一点,我们不难从当今林立的犯罪学理论流派中得到佐证。所以,从理论假定上来讲,不论犯罪是作为一种依赖性的社会变量受制于社会现代化过程,还是作为相对独立性的社会变量参与社会现代化的变迁过程,都不能游离于社会现代化的作用力之外。正是基于这一前提,我们才能展开关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控制的讨论。
现代化与犯罪——命题及其评估
一般来说,观察家和历史学家都把工业革命亦即现代化进程的开始看成是现代犯罪发展的分水岭。例如犯罪学家霍华德·齐尔就认为,19世纪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和城市的犯罪类型的变化是现代化的一种表现,从农村的暴力犯罪突出转变为城市的财产犯罪占优势并不是因为没有社会规范或社会混乱,而是由于社会准则和社会制度的变化。盗窃罪的发案率的日益增长表明了各种欲望的日益增长,亦即现代经济价值观念的扩散,再加上某些条件,就构成了现代城市社会的特征。[4]可以说,工业革命的到来表示与旧的社会秩序的决裂,代之以新的生活方式,结果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在一定意义上,犯罪是社会秩序发生更大变化的指示器,具有比先前所赋予它的意义还重要得多的意义。因此,19世纪初期世界性的犯罪激增是工业革命所预示的巨大变革已经来临的证明,是谋求现代化的征兆。
在当代的犯罪学研究中,勾勒现代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机制,大致是通过三种变量来实现的:第一个变量是社会价值变量,它主要表现为价值相对主义、理性主义、行为世俗化、个体主义、社会失范主义、社会契约化等;第二个变量是社会结构变量,它主要表现为社会流动、社会分层、科层结构、群体关系、社会整合、社会异质性、社会冲突、社会控制、社会变迁、社会机会均等、社会成就自赋等;第三个变量是犯罪的条件变量,它主要表现为社会失业率、社会人口密度、社会离婚率、社会人口流动率、社会亚文化、社会相对剥夺感、社会规范冲突、犯罪机会、人格特征等。这三种变量的自变以及相互之间的作用互动,可以说是我国当代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也正是这三种变量的自变以及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才使得犯罪在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许多新型状态,使得犯罪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呈现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特征。犯罪这种由于受到社会现代化的影响而所具有的特征,实质上就成为我们从事犯罪研究的命题。例如,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带来意识形态的弱化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从而增加社会控制的难度,导致犯罪的增长。再如,社会的流动机制增强,就会导致社会利益再分配的速度和涉及面提高和扩大,从而带来广泛的社会冲突和社会价值的物化现象,以致个体需要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激化,从而刺激犯罪的生成。此外,社会分工和分层的精细化,使社会结构在微观上更加复杂,社会竞争机制被进一步激活,使得社会个体心理负担趋重,造成精神异常状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说这种粗线条的说明还不足以清晰地阐明社会现代化对犯罪的影响的话,我们不妨以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不断异质化的现象为例来加以说明,或许能为下文的命题归纳起到引玉的作用。
我们知道,社会不断地异质化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中原来的一些包容性强烈的构成单位,逐渐转变成为数众多的功能专一的单位,社会组织不断增多,社会群体不断分化增生,利益群体不断裂变。不同的社会组织,不同的利益群体不但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更重要的是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及利益追求方式,倘若处理不好,就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根据布劳的观点,[5]因为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社会工作组织是社会异质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劳动分工是异质化的一种特定形式。劳动分工包括两种:一是常规化劳动分工;二是专业化劳动分工。从劳动分工的形式出发,一个组织的劳动分工越多地产生于其各部门内部而不是各部门之间,那么各部门之间和各职业位置之间就越有可能存在广泛的社会交往。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劳动分工发达,相对地减少了教育和资格上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功能专一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多。所以,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异质化程度的提高,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不断异质化,社会群体不断分化,每个人承担的社会角色越来越多,每个人都日益成为一个由众多角色组成的角色丛,这就难免使人们在承担不同角色时发生角色混用或角色内在冲突现象。同时,由于人们角色参与的暂时性和肤浅化,角色差距经常发生。人们往往很难按照社会的理想模式去规范自己,因而常常发生规范混淆、角色失当行为。例如,一位担任厂长的女士,往往会为自己同时承担厂长角色、妻子角色、女儿角色、媳妇角色、母亲角色、同学角色、同事角色而费尽心机,却又不能避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微观上的人际互动和人际关系如此,宏观上的社会结构的局部矛盾和冲突更是难以避免。因此,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角色日趋多重性,为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提供了主观可能性。上述这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客观可能性的存在,致使犯罪的孕育与生成也就涵盖在这种可能之中。
由此可见,社会的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但两者的关系的结果却是十分清晰的,从当今各种犯罪学理论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抽象出以下命题:
命题一:社会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与犯罪的发生率呈正相同步关系;(2)社会现代化的起始阶段往往伴随着高犯罪发生率;(3)社会现代化较成熟的国家里犯罪发生率较为稳定;(4)社会现代化进程当中,传统是不能完全抛弃的,否则会刺激犯罪高峰的形成。
命题二:社会现代化与犯罪类型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初始阶段往往伴随着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都呈明显增长趋势;(2)社会现代化的推进日益促进财产犯罪的增长并逐步使之取得主导地位;(3)暴力犯罪往往成为实施犯罪当中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主要目的;(4)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从事的犯罪活动有大幅度上升趋势;(5)无被害人犯罪呈增长趋势;(6)有组织犯罪呈增长趋势;(7)业务过失犯罪呈增长趋势。
命题三:社会现代化与犯罪分布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促使犯罪相对集中于城市;(2)城市犯罪率一般高于乡村;(3)城市中低阶层集中区犯罪发生率较高;(4)城市近郊及城镇犯罪率往往高于乡村,接近于大城市;(5)乡村社区的综合犯罪发生率较低。
命题四:社会现代化与犯罪人口的关系表现为:(1)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往往出现犯罪人口的低龄化倾向;(2)青少年犯罪大幅度增长;(3)女性犯罪呈明显的增长趋势;(4)犯罪的性别差异缩小;(5)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6)男性犯罪在总体上仍占主导地位。
上述命题可以说是我们认真审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视野框架。面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状况,我们不能局限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束缚,而应该超越意识形态的情绪化思路,冷静而理性地评价一些问题。因此,确立一种开放型、大视野的价值评估观念是非常急需的。
第一,将犯罪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解释犯罪的社会性动力机制,从哲学、人类学、行为学、心理学、生物学等不同学术范畴中来考察犯罪,在犯罪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密切关系中去把握犯罪的本质及其特征,从而必须突破具体社会的局限而面向世界,建立起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研究的新型理论体系。
第二,尽量减少各种非理性现象对犯罪理论和控制实践的影响,力图将各种非理性的思维和行为从犯罪理论研究和控制实践当中排除出去,树立犯罪已成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最明显和最主要的代价的观点,承认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犯罪的增长是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从而避免决策部门在评估犯罪现状中的片面主观因素,以致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或仓促立法的短期行为。同时,承认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犯罪的增长是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也可以缓解民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忧虑心理和对犯罪的恐惧心理。这一点,对于犯罪学理论研究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从事实判断的角度而言,在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背景之下,犯罪并非一种非社会性的反常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某种犯罪率是社会的一种正常现象,而且在事实上也是如此。任何一个谋求现代化的国家都难以摆脱惊人的犯罪增长趋势的痛苦折磨,恐怕会成为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斯芬克思之谜。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而言,作为社会中人,人本身是主客体的统一,人在其客观化过程中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人的主体性中所包含的对社会压力的一种反叛性的矛盾,亦即社会集约性与个体自律性的矛盾,这恐怕也是社会现代化进程当中犯罪所蕴涵的一个人类生存方式的永恒悖论,一扇无法开启的门。这种二律背反的现象,应当成为犯罪学理论研究视野当中的一个具有诱惑力的课题,它至少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犯罪的变化是有规律性的,这种规律性表现在犯罪与社会其他因素的关联性当中;其二,犯罪是一种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是由犯罪与社会其他因素的关联性所决定的主要是被超越于个体之上的社会力量所制约的社会事实,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犯罪,特别是对于非社会病理性的犯罪而言,是不能被消灭的,犯罪的控制只能着眼于社会病理性的犯罪;其二,犯罪学应当在社会内部寻找确立犯罪理论研究与犯罪控制实践之间的联系机制,合理地分配犯罪的社会责任,激发整个社会进行反思和自省,从而调整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并把犯罪学的研究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联系起来,创造出一种恢宏的气魄来。
第三,对犯罪的预测应确立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中国社会现代化的类型和特质是什么?弄清楚这个前提,有助于我们走出对犯罪的预测仅局限于对犯罪现象的简单归纳的视野,而从社会运动中来寻求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知道,相对于西方诸国的现代化而言,我国的现代化不是发生于自身,而是发生于其他现代化国家的外在示范作用,因此,西方一些老牌工业国家的现代化可以说是早发内生型的,而我国则是后发外生型的。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在很大程度上的人为性,由于有早发型国家的外在示范作用,往往会引发国内民众的高期望和政府急于求成心态,特别是由于后发型国家往往处于不利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之中,甚至面临着外部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它尽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解决早发型国家在很长时间里才逐步加以解决的问题。由此而形成一系列的两难问题:推进社会现代化,后发型国家需要有相对强有力的政府权力,但是政治民主化进程往往会因种种原因而提前,政府既要推进政治民主化,又要强化政府权力,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此外,我国的社会现代化还面临着社会各个子系统的现代化发展不协调和不同步的问题,诸如相对现代化的工业与落后的传统型农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东南部沿海地区的相对发达与西北部内陆地区的相对落后的变迁格局;现代文明意识与落后的封建意识的并存;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碰撞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地域之间、阶层之间、文化之间、心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冲突虽然因个体的归因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形象,但在宏观总体上,都归因于社会运动结构,因而可能会触发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这就是我国现代化的类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属于外发性的介于导引型和文化潜移型之间的复合型,但也表明了我国现代化是由于外在示范作用而起始的。只有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才能作出切合于现实的预测。就我国目前而言,属于社会现代化的初始阶段,由此决定了社会变迁过程中暂时性的临界(传统——现代)无序性,犯罪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应该说是当今我国社会犯罪的主要趋势,这种转换可以由若干具体的东西来说明,由此而形成犯罪预测的体系。但值得强调的是,这种转换是个渐进过程,这个渐进的过程带有很大程度的混沌特征。
现代化与犯罪——控制及其他
犯罪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从理论上来讲,应该会带来社会控制机制的转换或者重建,而且事实上也如此。但是,这并不表明社会对犯罪的控制能取得效果。由于犯罪与社会现代化的密切关系,因此,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对犯罪的控制,我们只能着眼于犯罪控制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社会的关系线索来考察,这种关系映照在社会目标上就衍生为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在本文的前言里所提到的现代化与不稳定性问题。实际上,现代化进程中的稳定与发展的持续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来看待社会控制?可以说,在一个急功近利地追求纯粹经济发展目标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控制的;在一个以稳定为至上价值的社会中社会控制也不可能有长足的发展,这种矛盾涉及到社会控制的量的问题以及一种价值评判问题。我们以我国的社会阶层分化状况为例来加以讨论。
我国的社会现代化进程自本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已步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社会控制一再被强化,但犯罪并没有被遏制住,相反犯罪率还呈增长趋势。当然,这是全球性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并不能说明我国的社会控制没有效果。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
我国自70年代末期开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详言之,我国的阶级结构已不再是以前简单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两大成份,阶层分化度更大,知识分子阶层、管理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业主阶层、外企业主阶层等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农民阶级的阶层分化更是明显,出现了农民劳动者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等。如此巨大的阶层结构变化,必然要求我们变革旧的阶级阶层矛盾的调适机构及方式并健全新的调适机构及方式,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理论指导与政策法律规章体系的正确引导与规范,阶级阶层分化出现了严重的无序性、紊乱性、不公平性与非合理性,从而导致了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张以及社会不满情绪的普遍滋生与蔓延,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从理论上来讲,我们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占有与分配机制,机会不均等,竞争不公平,法制不健全等导致了一些社会阶级阶层成员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不择手段赤裸裸地争夺经济财富、社会地位与声望名誉的现象,同时,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变革使政府充当冲突调适中介人的地位与权威大大降低了。在这种既缺乏政府的有效调适和社会价值观念、规范体系应有的社会心理调适,又缺乏健全的法律有效规范和调节框架的背景下,社会矛盾和冲突会普遍蔓延,严重时还会触发社会动荡与不安,引发各种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社会阶层之间的高分化度并没有改变社会阶层内部低分化度的现象,特别是阶层内部的平均主义的普遍存在,妨碍了阶层内成员的积极性的发挥,而阶层之间的合理分化以及阶层成员收入的高差距,使阶层间成员普遍产生相对剥夺感,几乎人人都感到自己相对他人吃了亏,即使自己的利益份额在不断增长,也觉得不满。这种相对剥夺感遍及社会中的种种群体,相互攀比之风蔓延,就是这种普遍相对剥夺感的社会表现。普遍相对剥夺感的存在,对于正在经历改革和加速推进现代化的我国来说,是一种不利的社会心态,因为它有可能导致各种利益群体极力保护自己的原有利益并且因感觉到利益被剥夺而产不满,其结果是:一方面使改革和现代化所需要的广泛的社会支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阻碍对全社会利益与结构的宏观调整。普遍相对剥夺感的存在,迫使人们为消除剥夺而谋求社会流动,以取得较高层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但由于我国现行人事制度的滞后与限制,合法的社会流动常常难以顺利实现,因此会引发社会成员的抵触情绪和越轨行为。
面对我国的社会阶层分化状况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所提出的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从宏观上来讲,恐怕是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了。当然,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策略,其合理性显然是不容怀疑的,事实上也发挥着显着的作用,而且因其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和强调其本身的社会化程度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好评。但问题在于,综合治理要得以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以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和政府权力的强化并对此进行统一调控为前提,否则,其作用难以发挥。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如前文所述,政府面对世界性的政治民主化潮流以及权力下放行动,高度集中社会资源和强化其中央权力,何尝又不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呢?因此,没有前提下的综合治理,其所蕴涵的社会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理念实际上会变成大家皆管而皆不管的局面,这种尴尬现象的出现是对我们初衷的一种背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综合治理的价值。为此,必须解决综合治理的可操作性问题,要使综合治理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充分体现其价值,重新获得操作性,需要政府寻求解决社会资源分配和职能分工的问题,目前实行的社会治安承包责任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毕竟不是全局性的、长远的社会统筹方案。依笔者的思考,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提高政治的核心即权力关系制度化的程度。因为权力关系制度化程度越高,权力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就越平等。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制度、规范、准则对人的强制和人对制度、规范、准则的服从,而非人与人的强制与服从。提高权力关系制度化的品位,防止权力特别化,是强化综合治理价值的重要实践。这项实践具有广泛的基础:一是社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根本法律制度的建立,权力行使过程中各种非制度化因素的淡化,使得人们更多地尊重法律;二是由于政府采取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利用权力关系中的优势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使广大的权力服从者更加笃信权力公共运用中的正效应;三是各种权力之间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提高了权力运行的技术水平。
第二,提高经济关系民主化的程度。即在经济物质利益关系中,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占有掌握有效的社会资源,诸如权力、金钱、声望、文化、道德等,因为民主化的经济关系体现着最根本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化程度。倘若经济关系中的优势阶层只由少数社会成员构成,那么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化程度就趋于零或者负值;而当其他大多数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所提供的正常合法渠道无法有效地满足自身物质需要时,就必然会出现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极端表现——犯罪。因此,经济关系的民主化是抑制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的一大杠杆,也是综合治理得以发挥效用的保证之一。当然,我们所说的经济关系的民主化,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它只是一种结构性平等,并不排斥相反应该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获得经济优势,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步入一个新台阶,减少各种经济低素质的数量及犯罪率。
第三,现代化的推进必然伴随着文化的现代化,一个成熟的社会结构的演进必然是政治、经济、文化三者的同步进行的。社会现代化的来临和推进,使得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日益削弱,最明显地表现在文化上。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大国里,讲究道德内约、讲究礼义廉耻、不患寡而患不均等传统文化的基因,成为一般社会成员观照各种社会现象的放大镜;特别关注社会财富的走向。在社会现代化背景下,社会财富走向的集中性是不可避免的,倘若在观念上无法接受,势必会引发犯罪行为。因此,重塑现代文化观念、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剔除其糟粕,在文化观念彻底改革和恢复理性的基础上克服观念崇拜,是全面控制犯罪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出社会在自身的无序和混乱中消耗其能量的状态的一盏明灯。
上述三个方面的思考只是初步的。实际上,社会控制中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社会现代化所带来的价值危机感是一种普遍现象,它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对日益削弱的传统价值的留恋;二是对现代价值认同的犹豫。这种价值危机感使得整个社会心态处于一种游移和彷徨之中,很容易使个体行为失去社会价值的定向化和意义化而变成一种纯粹的随机过程,或者变成一种完全以个体利益尺度来衡量和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功利行为。这种社会心态在对待法律上,会视法律为社会的一种非合理现象,视法律为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羁绊与束缚,并且会由于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现实的刺激而得到强化,进而形成一种反常的社会流动机制。要改变这种状况,依靠制定更多的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犯罪行为的法定刑,采取集中打击犯罪战略等都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当然这并非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但应该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为此,必须在两个方面努力:一是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和侦破率;二是排除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很有必要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控制量确立一个理论模型,旨在为社会最大限度地发展提供必需的社会稳定环境,避免因为对犯罪控制量的忽视而使犯罪控制流于一种不具备社会效果的短期行为或者情绪化行为,为此,必须加强对犯罪的社会控制量的理论研究。这个理论模型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下变量:①纵深量(对社会个体生活的影响程度);②涵盖量(对社会生活的覆盖程度);③调配量(为控制所支配的社会资源总量);④时间量(控制行为的时间跨度)。
如何确立这些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控制犯罪作用,需要犯罪学理论研究者进行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从而切实为我国的犯罪控制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
康均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页。
[2]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3][4]参见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168页,第39页。
[5]P·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中译本,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