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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从重庆市制度化模式的探索谈起
发布日期:2011-08-0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法治论坛》2011年第1期
【摘要】从全国来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模式主要是“周期化模式”,即周期性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打击,主要体现为“严打”和“专项斗争”。这种模式对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很多不足,即阶段性、周期性、暂时性,没有形成日常化、制度化;与“打早打小”的原则相违背;打时严格,打后松懈,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机会等。“周期化”模式必须向“制度化”模式转变,重庆市在建立黑恶势力犯罪“制度化”控制模式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周期化模式;制度化模式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整体形势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而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制度还不健全,刑事犯罪作为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很严重。刑事犯罪是犯罪团伙的存在基础,而犯罪团伙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基础,目前我国的刑事犯罪和犯罪团伙数量仍然很多。

  虽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度不断增加,但是犯罪组织日趋成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量存在,并且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向黑社会组织转化。有专家预测,今后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第一,2000年以后,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发展,将进入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犯罪组织转化的新阶段;第二,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合流,或迟或早将发展成为跨国犯罪组织。[1]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种趋势也有清醒的认识。2000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日益增多,2000年1月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3·4倍;判处犯罪分子的人数上升6.5倍;从犯罪规模上来看,有向黑社会组织发展演化的趋势:内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成员规模越来越大,活动领域除形成地域上的势力外,也有跨地区跨国境的趋势。[2]

  二、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上与我国的整体形势相符合,但是它也有自身的特征。结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整体形势,以这次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材料,分析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从犯罪团伙开始,从街头犯罪开始

  犯罪团伙不断地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地域的控制能力不断加强,组织程度越来越严密,组织规模越来越大,暴力作为直接强制力或者作为一种威慑力不断强化,拉拢官员的层级越来越高,开始向黑社会组织转化。

  (二)有组织的暴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犯罪团伙、其他共同犯罪的不同在于,它是有组织的暴力。暴力的组织性、暴力的实施者和暴力的工具,都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比一般暴力犯罪、一般团伙犯罪,都更为严重。通过有组织的暴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或者以有组织的暴力作为后盾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以有组织的暴力来维持内部的纪律。有组织的暴力的危害性比一般的暴力犯罪的危害性更大,原因在于暴力的组织性,即暴力的实施是经过策划的,是有分工的,是经过充分准备的,这样不但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更容易逃避侦查。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大多是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解除劳教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对社会有较强烈的不满情绪。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有经济实力作支撑,所以使用的武器较为先进,有冷武器,也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热武器。

  (三)经济实力的积累和增长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合法经营中通过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的方式,或者通过公权部门提供的资源,来获得经济利益。源源不断的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通过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可以运行,为拉拢党政官员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大多是通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

  (四)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支配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域,除了因为暴力和金钱的力量之外,还有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力,体现为组织的规模、组织纪律、组织的适应能力、组织的结构、组织的形式等方面。组织的规模不但包括成员人数,而且包括经济实力和调动政治资源的能力。组织成员之间只有靠一定的纪律才能维持在一起,组织纪律的严密程度和实施程度体现组织的力量。组织的适应能力是指组织在受到打击或者挫折之后的调整自己、改变自己的能力。组织的结构主要是组织人员之间的分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等。组织的形式是指组织的载体,通常包括帮会、家族或者公司等。

  (五)政治保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发展壮大,向负责打击违法犯罪的党政干部行贿,是自然的选择。事实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从组织松散的犯罪团伙发展到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且向黑社会组织发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获得了有关官员的包庇、纵容。司法机关也认识到这个问题:“要严惩‘保护伞’,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坐大成势,与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着直接关系。”[3]这次重庆市打黑,从文强的查处可以发现,因为受贿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官员的级别在提高,不仅仅是基层的官员,而且扩大到省级司法部门的领导。

  (六)对特定地域或者特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组织的暴力、经济实力和严密的组织化,再加上党政官员的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特定地域或者特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这种非法控制,与政府的合法控制相对比。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地域的控制,主要体现为通过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形成经济控制;通过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地域的人们形成心理强制。

  (七)合法化过程

  相对于国家的合法权力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权力是非法权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为后盾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通过行贿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自己的发展和安全,它会想方设法获得合法的形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办公司等经济实体来掩盖违法犯罪活动,逃避打击。这次重庆市打黑过程中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公司,而且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止具有一家公司,比如黎强先后开办了渝强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渝强强劲公司等20多家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公司等经济实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载体,有以下几个好处:1.通过这种经济实体,可以以合法形式获取行政部门的经济资源;2.通过经济实体,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一定地区或者一定行业的垄断地位;3.通过合法的经济实体,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4.通过合法形式、合法的组织结构,使合法的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有利于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5.为洗钱提供便利,把违法犯罪获得的财富,投入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之中,把黑钱洗干净。

  通过自己谋取政治身份或者社会荣誉,来获得政治保护。通过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身份,不但影响重大决策或者人事任免,而且可以直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种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方式,是以合法的形式出现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这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如果获得政治身份,那么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获取经济利益,而不用偷偷摸摸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对拉拢其他官员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的依赖程度也会相应降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获得社会荣誉,是授予社会荣誉的国家机关或是其他单位,对社会荣誉获得者及其所从事的活动的认可,而且这种认可通过舆论媒体会引起不知情的民众的赞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自己的方式。比如,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公司的董事长黎强,事发前是重庆市人大代表、巴南区总商会会长。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事发前是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和重庆市古玩商会会长。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天伦,事发前是大渡口区政协委员。重庆市华厦建筑公司总经理贺伦江,事发前是渝北区政协委员。

  三、现有的控制模式及其评价:“周期化”模式

  我国现行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模式,可以概括为“周期化”模式,即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在特定期限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打击。这种打击模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周期性。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秩序时,就动员公检法机关,甚至动员所有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力量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受到打击以后,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根源仍然存在,所以旧的组织被摧毁后,一定时期又会死灰复燃,东山再起,或者滋生新的组织。当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机关就会动员一切力量再次打击。周而复始,不断循环。“周期化”模式主要体现为周期性的“严打”和专项斗争。

  在过去,历次“严打”都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重点之一。1986年3月,全国各地开展“严打”第三次战役,公安部明确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三大重点之一。199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斗争,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和各种霸头”。1996年12月开始的“冬季行动”,其主要任务之一仍然是打击犯罪团伙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中央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自2001年4月开始到2002年12月,根据中央的决策,公安部决定展开严打整治斗争,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

  (一)“周期化”模式的作用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专项斗争有效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但摧毁了组织的经济基础,对组织的人员定罪处刑,甚至打掉了“保护伞”。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载体得以瓦解,“人去楼空”。而且对正在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犯罪团伙和其他暴力犯罪,也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这种“周期化”模式,在我国刑事犯罪比较严重,犯罪团伙加剧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黑社会性质组织加剧向黑社会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变化,观念和文化出现多元化,各种腐败现象严重,犯罪亚文化和帮会思想依然存在,这些都是滋生犯罪的土壤,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制度,都尚未健全和成熟。以高压态势,动用所有力量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仍然是一种正当的选择。

  (二)“周期化”模式的不足

  当看到严打或者专项斗争取得的累累硕果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什么在开始实施犯罪时没有受到打击,而是在发展到严重程度,在中央作出要求时,才集中打击?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我们现行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模式密切相关。

  “周期化”模式具有阶段性、暂时性,不是常态化。它是事后打击,不是事前预防。只有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时候,中央下了文件,才集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种模式,是自上而下式的,没有严格执行“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

  “周期化”模式使司法机关只看见个案的“树木”,看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渐进过程和整体的“森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从犯罪团伙开始的,从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暴力犯罪,伴随着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聚敛财富。如果发现这些暴力犯罪,或者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聚集财富,司法机关只是看到这些犯罪本身,而不去分析这种暴力犯罪的整体,或者只看到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却看不到犯罪团伙的过去发展历程和将来发展趋势,那么就会错失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绝好机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不能“就个案论个案”,应该用联系的方式,把这个组织和这些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联系起来看待;应该从分析犯罪团伙的过去发展历程,预测犯罪团伙的发展方向,加以监督控制。

  “周期化”模式的不足还在于不能持久,不能日常化、制度化,原因在于这种把人力、物力、财力集中起来打击犯罪的做法只能是暂时的。既是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限性,也由于人不可能在紧张状态中长期坚持。严打时严一阵,严打后松一阵。“周期化”的模式具有运动化、阶段性、周期性的特点,当“严打”或者专项斗争过后,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会松懈下来。斗争或者任务过后,人们松懈下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有了喘息机会。

  事实也证明,这种“周期化”模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从数据来看,“严打”或者“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过后,犯罪团伙数量会出现暂时的下降,但是犯罪团伙的数量马上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甚至超过以前的水平。有时即使在严打过后,犯罪团伙的数量不降反增。比如,1986年,全国查获各种犯罪团伙30,476个,成员114,452个;经过1986年的“严打”之后,犯罪团伙数量不减反增,1987年查获犯罪团伙36,000个,成员138,000人;到1990年查获犯罪团伙100,527个,成员368,885人。[4]虽然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愈演愈烈,不断加剧向黑社会组织的转化。其中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矛盾突出,同时,我国现行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模式也应该引起反思。

  四、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的探索

  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坚持不懈的斗争。由于不可能铲除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的根源,所以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够做到的就是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不至于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预防、打击和控制黑恶犯罪仍是政法机关面临的严峻任务。

  以往“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都属于“周期化”模式。这种模式固然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这种模式并没有形成制度,运动或者专项斗争过后,司法机关不再重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残余死灰复燃,而且从遭受打击的活动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成长壮大。实践也表明,“严打”和“打黑除恶”不断地进行,但是我国的刑事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在高位运行。

  这种“周期化”的模式必须向制度化的模式转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还是高层领导都认识到了“周期化”模式的不足,并且要求建立和探索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模式。周永康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保持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在文件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积极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统一执法思想,共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5]重庆市司法机关也认识到制度化模式的重要性。重庆市司法机关把“打黑除恶”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建立包括案例分析、部门联动、例会制度、人员流动、激励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常态化制度体系,将专项斗争的成效进一步向常态化延伸,有效地避免了专项斗争阶段性较强、配套不足等问题,保证斗争的连续性,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常态打击。

  重庆市司法机关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在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制度化”控制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严格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候,既防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普通刑事犯罪或者社会治安案件来处理,也防止将普通刑事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这样既不会放纵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从而贯彻“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也不会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范围。按照“不压低、不拔高、不缩小、不扩大”的要求,做到不枉不纵。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对于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已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恶势力犯罪,要按照“打早打小”的要求,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幕后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做到除恶务尽。对于胁迫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要依法考虑从轻处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要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分别量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彻到定罪量刑过程中,而且要贯彻到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的减刑假释实施“三个一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不予减刑,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除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案件,裁定前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三)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制度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所以,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制度能有效保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扰。

  (四)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涉黑涉恶犯罪财产刑的执行

  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完成以后,就面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严格执行的问题。对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涉及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死灰复燃、东山再起的能力。应成立财产刑执行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执行。

  (五)信息沟通制度

  按照“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思路,加强情报信息研究,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黑恶案件线索。对于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五、完善“制度化”模式的建议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采取“打早打小”原则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如何贯彻这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理解为,在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过程中,或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时候,就及时地对这个组织进行打击。司法机关如何尽早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苗头,如何搜集、发现这些情报,在发现这种苗头以后尽早进行打击,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方面完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制度化”模式。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的来源的监管制度

  从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看,大多数成员,尤其是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人员,都是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解除劳教人员。由于监狱或者劳动教养机构的教育、改造作用有限,这些人员不但没有被改造、教育成守法公民,反而更加仇恨社会。再加上他们在回归社会以后,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又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就容易被纠集起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要建立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跟踪管理制度。要改变过去的观念和做法,即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一旦回归社会,就放任自流。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要进行跟踪管理。

  (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来源的分析、报告制度

  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是在从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转化过程中,还是伴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都需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得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放高利贷、容留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发展壮大。

  要建立分析、报告制度。司法机关在发现这些违法犯罪的时候,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趋势的角度和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的角度,进行认真分析。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应该分享这些情报。

  (三)对暴力犯罪的分析、报告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组织的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伴随着暴力犯罪。或者通过暴力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暴力来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或者通过暴力来满足组织或者组织成员的其他需要。

  对暴力犯罪而言,司法机关的通常做法,就是公安机关对个案进行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个案进行起诉;法院对该个案进行定罪处刑。这种“就个案而论个案”的观念和做法应该改变。应该建立对暴力犯罪的分析、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在侦查暴力犯罪个案的时候,如果发现该暴力犯罪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那么应该进行调查。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在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暴力犯罪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那么检察机关应该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应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对涉枪犯罪的分析、报告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手段也在发展,主要体现为,由刀棍棒等冷武器,开始发展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热武器时期。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数都涉及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果发现涉枪犯罪,就应进行调查,并做到信息、情报共享。

  (五)建立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门队伍

  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专业化发展,作案手段更加隐蔽,逃避侦查的经验越来越丰富。而且具有向合法化转变的特点,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犯罪活动。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内部应该组建专门侦查、监测、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提升打击该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六)政法委领导、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应该将调查、分析的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报、报告提交给政法委备案。政法委可以根据这些情报、信息,领导、协调公检法司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




【作者简介】
陈银珠,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解释、有组织犯罪等。


【注释】

[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2]参见2000年12月4日全国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参见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4]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演变过程、规律及其发展趋势”,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5]参见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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