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4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学习札记4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高某某、徐某等五例酒后危险驾驶案
【编者按】
2011年5月1日零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驾入刑问题引起社会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指导全省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醉驾案件,依法惩罚危险驾驶犯罪,有效遏制酒驾、醉驾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将我省近期受理的五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省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参照。
(一) 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精要】
洪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现警察设卡检查即驾车逃离,后又弃车逃跑,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尚未造成损失,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泽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精要】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你,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 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罪
【裁判精要】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皋刑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 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罪
【裁判精要】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虎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
【裁判精要】
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干道载人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 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何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杨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