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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5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5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于某某收留流浪精神病妇女欲共同生活并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被从轻处罚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对自己构成犯罪主观认知不足,但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于因与受害人为精神疾患的妇女发生性行为而被认定为强奸的案件,宜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宽严相济,作出罪刑适应、罪罚相当的刑事处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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