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札记5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学习札记5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5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杨某某在在债权人阻拦情形下强行开车拖带致其跌倒间接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
对于放任驾控运行中的机动车致特定人损害的刑事案件,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行为人及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状况,客观而认真地判明被告人主观究系放任其死还是放任其伤,以准确定性判处,而不得仅依后果或仅依供述确定罪名。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为轿车侧面拖带跌倒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后死亡,从被告人并结合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准判断,其主观所能预见并放任的系为“致伤”,而非“致死”,故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