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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垄断应融入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金融反垄断;融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0条,涉及管辖、当事人、诉讼方式、举证责任、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多个方面,是我国反垄断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是反垄断制度建设进程按照可持续科学发展要求的持续推进的具体体现。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很少就拟出台的规定对外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实为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之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彰显了中国经济社会坚持实施“以竞争促发展”战略的坚定信心。

  然而,欢欣鼓舞之余还须客观地看到,《反垄断法》在我国是一部历经十年才艰难地破茧而出的法律,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律经验的同时融入了我国国情,从诞生之日起就遵循金融业豁免反垄断规范的基本原则,但此原则正悄然发生着变化。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世界深刻反思以往金融制度弊端,作为危机发源地的美国,已于2010年7月21日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率先吹响了反垄断规范适用于金融业的制度变革号角,金融反垄断已势不可挡。

  随着我国2010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2011年5月举行的第二轮中美经济战略与经济对话落下帷幕,基于金融制度而进行的高端竞争不可避免,迅速建构起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我国国情且包含司法规范在内的金融反垄断制度迫在眉睫。

  百年来,反垄断法一直被视为“经济宪法”,而金融又是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金融反垄断制度完全有必要承担“金融宪法”的重责大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对审理普通反垄断案件进行解释的同时,还应与时俱进地考虑金融反垄断制度,在以下六方面切实完善审理涉及金融垄断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规则。

  第一,应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传统的消费者概念是按照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立法之初,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并未达到今天日新月异的地步。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金融化趋势不断加深,金融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已成为了当前经济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全新课题。在2011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就提交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议案及建议,呼吁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第二,应将维护金融稳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之一。金融危机期间,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纷纷采取金融市场救助措施。当局认为,金融稳定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审批这些救助案时,仍须进行金融反垄断审查,避免短期的市场救助会影响长期的金融市场竞争。2008年10月,英国就通过立法将金融稳定明确为法定的公共利益。目前,我国的反垄断制度体系尚未明确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可考虑尽快将金融稳定作为反垄断制度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并在司法规范中充分体现。

  第三,应科学设定能认定金融当局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定机构。通常,金融当局除了依法监管金融市场裁判金融市场行为外,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金融市场服务。2011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有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报告就明确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存在滥用管理金融市场行政权力的可能性。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格局为“一行三会”式,设定具备认定构成滥用金融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职责的独立权威机构事关全局。

  第四,应考虑对特定金融垄断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于金融业专业性强、信息透明度低,导致了许多涉嫌金融垄断的案件难以有效审理,进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为破除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有效打击金融垄断行为,保护金融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为金融垄断受害人提供一条便捷的诉讼途径,司法部门可考虑对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具备垄断特征的案件做出特殊规定,要求被诉垄断行为人承担举证倒置的法定责任。

  第五,应科学设计金融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眼下,具备查处金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有: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然而,这七家部门行政级别相同,法定职责各异,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协调合作起来难度非常大。为提高查处金融垄断的效率,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应尽快建立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的金融竞争制度,在国务院层面建立统一执行金融反垄断制度的独立执法机构,即金融竞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认定金融垄断。

  第六,应切实加大对金融垄断的处罚力度。对于金融业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歧轻,法律的威慑作用形同虚设,根本不利于打击现实中存在的金融垄断行为。就此,应制订并严格执行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对于给金融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金融垄断,甚至可以对行为人施加有期徒刑。美国2010年就对美国银行等机构在发行市值共2.8万亿美元的市政债过程中实施的垄断行为开出了数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并对涉案人员做出了数年监禁并处以百万美元罚款的裁决。




【作者简介】
李震,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法学硕士,经济师、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反垄断制度、金融竞争制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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