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或被撤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企业被吊销或撤消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了司法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样,即企业法人进入清算程序,最后注销。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到期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机关报,代表诉讼人起诉,应诉,在责任承担上,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无人管理,财产大量流失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或转移,导致应由原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法实现。因此,另外,本文就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民事责任承担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2、未尽清算责任时,导致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私分,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3、未尽清算责任,而已于注销时,企业法人经注销就已消灭,也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出现了司法混乱,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法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为法人如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直至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具备,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无人管理,财产不知去向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藏匿,导致债权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与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无联系。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本主拟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1、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
企业被吊销,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是非法经营,但并不说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就将其视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即解散程序从成立清算组严格清算,清算报告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也就是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清算程序结束进行注销登记前,仍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的债权、债务活动。企业被撤销,是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法人终止,企业被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即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注①。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史尚宽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丧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终结,法律上在于当然丧失人格之命运,然若径行消灭,则已与法人成立法律关系之人,因而不当的丧失权利或免其义务,从而在其整理完毕以前,应使法人继续存在。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使其权利能力消灭。”注②由此可见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后至其注销前企业法人仍可以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主体及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注③。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部门应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产生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上可以看出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该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的,负有清算之者的责任主体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目前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时,代表企业法人对内进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起诉应诉,了结债权债务,在责任承担上,应判决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被吊销或撤销主体资格消灭后,为企业法人清算而设立的独立于企业法人的,在诉讼中清算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承担原企业法人财产有限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但我国公司法第193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人认为由于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的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机关,债权债务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注④企业的清算主体即对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的债权、负有清算责任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也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是集体组织,我国同常称之为开办者。这类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开办单位是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单位具有单一性,即母公司。所以,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的各股东,《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此规定可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的主体,只有经过股东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终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的董事会是有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本人认为如果,股东大会没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成员都是股东,股东会又都由董事会召集,确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为清算主体。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法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销。注⑤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其被注销前,企业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起诉,应诉等活动。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企业为了逃避民事责任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的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结果导致法院虽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法院执行时找不到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切实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外一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以逃避理应承担的债务。以下本人就三个方面进行略谈。
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清算,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清算组在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过程中,要尽可能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债权,实现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仅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若法人的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法人的债权人,不能请求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承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当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算,企业法人的债务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部分被合法消灭。
2、企业法人未尽清算责任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其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长期不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甚至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转移企业的财产或长期不向企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人为造成企业债权无法收回,从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产清偿债权,致使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因为企业的开办者、股东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企业法人的债务除了通过完全清偿而消灭外,想只部分清偿或不清偿而消灭,合法途径是通过破产程序。由于企业法人没有进行清算,他人就无法确定财产的状况,无法知道企业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只要企业未向法院宣告破产,就推定企业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由于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与这些后果的出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本人认为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由于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开办者和投资者有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7条;2、有损害事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3、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主观上有过错;4、开办者、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人认为应当认定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对债权人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在找不到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者的财产时应当将企业法人、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成为被告,并判决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开办者和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开办者、投资者偿还。
3、企业法人未清算就已注销时的民事责任。
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直至注销必须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后企业才能注销,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就归于消灭。但有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并未清理。在此种情况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于是原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的主观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原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的承诺,具有对公的承诺的效力,并且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记,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故企业法人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便不再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此种后果是由其开办者和投资者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应付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企业法人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从理论上可推定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企业发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这是由开办者、投资者主观故意造成的,可推定成其开办者、投资者把用于清偿的财产占有。本人认为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其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可以做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间,由企业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未注销前,未尽其清算义务的,其债权、债务由企业法人、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被注销后,企业法人归于消灭,由原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原企业的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
2、 注2史尚宏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丧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终结,法律上在于当然丧失人格之命运,然若径行消灭,则已与法人成立法律关系之人,因而不当的丧失权利或免其义务,从而在其整理完毕以前,应使法人继续存在。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使其权利能力消灭。”
3、 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4、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5、 企业法人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法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销。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5页。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193页。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4、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5、梁书文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968页。
作者:岳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