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海故意杀人案
袁长海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振兰、刘绿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南刑二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长海,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元欣、郭秀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振兰,女,1965年5月5日生。
法定代理人尚振民,男,1954年10月24日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绿野,男,2003年9月30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广,男,1972年7月17日生。系刘绿野叔叔。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满长,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长海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振兰、刘绿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长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16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原审被告人袁长海以一审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建淮
审 判 员 李显娥
代理审判员 马景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贺